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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法理】《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之省思

日前收到一位網商客戶的電郵,他在其電郵裡憂心忡忡擔心大馬聯邦法院最近一項判決會影響其網購生意。而他指的即是大馬聯邦法院針對《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的判決。

聯邦法院七司會審,並以6對1大多數判定《當今大馬》罪名成立,《當今大馬》作為媒體必須為讀者留言區內容負責,甚至需要對留言內容進行監督、篩選、編輯和刪減,否則可能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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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是針對網絡媒體,但無可避免的該判決也對其他在線平台、網站站主、社交媒體平台、在線聊天平台和其他在線內容供應商行業,引發了寒蟬效應!

因為根據該《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的判決,這些平台即使不知道或無法控制和瞭解第三方(如用戶)的留言內容,也不再倖免該第三方內容發佈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在這種壓力下,媒體或其他在線平台可能選擇關閉讀者留言,不想關閉就要動用大量的人力來監督留言。讀者留言平台本是讓用戶或公眾發表觀點、意見的渠道之一,如今受到對付,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言論自由,甚至會影響時下非常重視用戶或客戶意見的網商。

《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的裁決也成了國際焦點,因為各界皆密切關注各裁決會如何影響用戶在臉書或推特等社交媒體上發表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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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起源於《當今大馬》讀者留言以極盡“令人反感,不適當,不尊重和蔑視”的文字來“貶低”大馬司法體制和“詆毀”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這促使總檢察長依德魯斯史無前例的在去年6月15日入稟聯邦法院,起訴《當今大馬》及其總編輯顏重慶“藐視法庭”。

根據法庭文件,《當今大馬》及其總編輯承認相關留言不當,並無保留地向法院和整個司法機構道歉,也為他們無意中允許刊登了相關不當的留言感到遺憾;無論如何,他們強調均無意以任何方式醜化或破壞司法機構。

易言之,《當今大馬》及其總編輯承認相關留言不當,但辯稱不應為第三方在其平台發表“令人反感,不適當,不尊重和蔑視”的文字來“貶低”大馬司法體制和“詆毀”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留言負責。

然而,聯邦法院同意總檢察署的論點,根據《1950年證據法令》第114A條文,媒體必須為惡意冒犯的評論負責,註冊網站的持有人被視為網站內容的發佈者或重新發佈者,除非其能證明並非事實,否則網站持有人須為所刊登的內容負起法律責任。

不應為了社媒而改變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報導,當被記者問及《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將如何影響用戶在臉書上發表的評論時,《當今大馬》的代表律師指出聯邦法院多數裁決《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的情況與印度最高法院的案件不同。在該印度的案件中,一名律師因發佈藐視法庭言論而被法庭判處罪名成立,但推特卻被判無罪,因為推特的運作性質是無法控制用戶在推特所發佈的內容。但大馬聯邦法院的多數裁決:“我們不同意《當今大馬》與推特賬戶類似。《當今大馬》完全可控制什麼是可發佈的,和什麼是不可發佈的。”

除卻大家聚焦《當今大馬》藐視法庭案對言論自由的寒蟬效應,或許我們也該反省言論自由是否等同於譭謗自由,網絡媒體和其他社交媒體是否可假言論自由之名,無需為那些在其平台上出現“令人反感,不適當,不尊重和蔑視”的文字霸凌和惡意不實的言論負責?

歸根究底,或許我們也該記取聯邦法院多數裁決語重心長的提點:馬來西亞人不應為了社交媒體而改變本身的行為舉止,因為馬來西亞人從來都不是“粗魯,不禮貌,不尊重他人”的。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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