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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麗亞陳挑戰移民局禁足令案】移民局總監有權禁足 上訴庭吁帶上國會討論

(布城25日訊)上訴庭今日裁決,移民局總監有權在無需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禁止任何一位國民出國,這項權力,即使是法庭也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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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拿督烏米卡頓為首的上訴庭三司針對淨選盟2.0前主席瑪麗亞陳挑戰內政部和移民局禁足令一案裁決說,瑪麗亞陳的禁足令早已取消,對上訴庭而言,這項挑戰申請早在兩年前就已成為學術性課題。

法官烏米卡頓強調,法庭的責任是詮釋法律,國會在制訂相關條例時,賦予移民局總監這項權力,必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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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是瑪麗亞陳或任何被禁出國者可申訴的管道,無論是限制移民局總監的權力或修改相關條例,國會才是最佳的管道。”

她建議把這項課題帶上國會討論。

瑪麗亞陳的代表律師古迪雅星陳詞時指出,基於民眾利益及避免未來發生相同事件,希望上訴庭可接受審理這項上訴,並針對移民局所賦予的權力設下一個界限。

“移民局在發出禁足令時,所給予的理由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除了法庭外,瑪麗亞陳根本沒有其他可求救的管道。”

他較後在休庭時指出,任何正接受刑事調查的人被禁出國是一件合理及可獲接受的事,不過,瑪麗亞陳當時是莫名被冠上“破壞國家形象與名譽”罪名而被禁出國。

瑪麗亞陳於2016年5月15日計劃飛往韓國領取光州人權獎,離境之前才驚悉本身被列入黑名單。禁足令於17日便被取消。她在同年7月28日入稟高庭提出挑戰。

吉隆坡高庭於去年5月18日駁回瑪麗亞陳挑戰移民局禁足令的申請,因為1959/63年移民局法令清楚闡明,移民局或內政部禁止任何一個大馬公民出國的決定,將不可被帶上法庭接受司法審核。

有關條文清楚闡明移民局的決定可豁免接受司法審核,當局在發出任何禁足令時,並不需要給予任何理由,更沒有責任和義務通知被禁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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