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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霾來襲】大馬公司國外燒芭 查爾斯建議援現有法律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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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生19日訊)巴生國會議員查爾斯說,儘管政府有意立法對付在國外燒芭的本地公司,但其認為立法尚需一段時間,因此反建議政府其實援引現有的法律,即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條文,賦予政府“域外管轄權”(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對付在國外燒芭的大馬公司。

 

 

 

他說,任何公司在大馬境內燒芭或污染環境時,政府可援引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起訴肇事的公司,但這項法令卻無法對付在國外製造污染或燒芭的大馬公司。為此,政府可援引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條文(刑事司法權)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section 22(criminal jurisdiction),在配合1974年環境素質法令下對付涉嫌在印尼燒芭的本地公司。

 

 

 

他指出,新加坡確實曾在2014年通過跨境煙霾污染法令(THPA),向涉嫌燒芭的公司追討責任,而大馬內閣如今雖有意效仿立法,不過他認為從立法到頒布新法的程序耗時太長,倒不如政府如今先援引現有的法律進行訴訟。

 

 

 

“根據1964年司法法庭法令第22條文(刑事司法權)賦予大馬政府權力,只要影響到國家安全,包括人民的健康、生命安全或環境受威脅時,總檢察長有權力在外交上使用法律手段,對付在國外罪犯的大馬公司。”

 

 

 

查爾斯今早到雪州巴生班達馬蘭新村巴板路早市派發口罩時說,他之所以建議援引司法法庭法令第22條文,主要是儘管本地公司是在印尼或境外涉嫌燒芭,但總部或母公司依然設在大馬境內,所作的企業方針或最終決策,都是來自總部或母公司,逃脫不了責任。

 

 

 

“ 許多公司選擇燒芭,很大動機是為了開墾土地,而燒芭能節省開支,但基於企業責任,任何企業或公司都有責任保護好環境。就憑著這兩大觀點,我支持政府援引這條法令對付在印尼燒芭的大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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