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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益2子訴繼母案】案件是否可歸伊庭管轄權 辯方被令先查閱案例

(古晉20日訊)前砂元首敦泰益瑪目的2名兒子拿督斯里蘇萊曼泰益以及拿督斯里瑪目阿布貝基爾對繼母即前砂元首後杜潘拉嘉古迪泰益,以及興業投資銀行(RHB Investment Bank Berhad)提出的民事訴訟案周一在高庭審訊,針對此案是否可以歸入伊斯蘭法庭管轄權的問題,司法專員蕭亞歷山大諭令辯方律師須先查閱關於管轄權的案例法,並將案件定於3月14日審理。

司法專員表示,這是因為辯方律師未提及或未在答辯中陳述伊斯蘭法庭管轄權的情況,因此諭令辯方律師在提出相關訴訟之前,先對法律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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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第一答辯人拉嘉古迪泰益的代表律師楊芷龍及第二答辯人興業投資銀行的代表律師陳其興,在今日的審訊中提出民事法庭是否有權處理與伊斯蘭法相關的事項。

夫妻共有財產屬伊庭管轄

已故萊拉泰益名下的一家私人公司股份是在她與泰益瑪目結婚期間以她的名義注冊。因此,這些股份是共同取得的財產/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屬於伊斯蘭法庭專屬管轄權的事項,民事法庭不應該受理起訴人(蘇萊曼泰益以及瑪目阿布貝基爾)的索賠。

此外,第一答辯人拉嘉古迪泰益的代表律師楊芷龍還提及,起訴人在這起案件中沒有必要的訴訟資格,因為存在幾個無爭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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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透露,根據伊斯蘭“Faraid”繼承法規定,已故萊拉泰益留下的資產將由她的家人和其他合法當事人繼承。遺產的分配將取決於家庭成員和其他潛在受益人。

他說,在這個案例中,遺產的構成如下:

(一)第一答辯人的丈夫:八分之二(25%);

(二)第一答辯人的繼子(起訴人):每人八分之二(25%);

(三)第一答辯人的繼女:每人八分之一(12.5%)

第一答辯人拉嘉古迪泰益的代表律師楊芷龍(左)及第二答辯人興業投資銀行的代表律師陳其興(右)步出法庭。

未遵伊“Faraid”分配遺產

然而,在萊拉泰益的遺產案中,過去一段時間以來,各方一直按照一貫的行為分配遺產的資產,而沒有應用伊斯蘭“Faraid”繼承法原則。在這方面,各方已放棄了遺產分配中的伊斯蘭“Faraid”繼承法原則。

同時,楊芷龍表示,遺產的不動產也並未按照伊斯蘭“Faraid”繼承法原則轉移,甚至被轉移到遺產的非受益人名下。

他說,泰益瑪目除了作為伊斯蘭“Faraid”繼承法原則下萊拉泰益遺產的受益人外,還享有根據共同取得的財產而擁有的權利。總之,作為遺產的生還配偶,泰益瑪目有權要求共同取得的財產,他完全可以決定要求多少。

他強調,泰益瑪目可以要求100%的共同取得的財產,不留任何根據伊斯蘭“Faraid”繼承法原則分配的資產。或者,泰益瑪目也可以要求更少的份額,剩余的共同取得的財產將按照伊斯蘭“Faraid”繼承法原則分配。

楊芷龍還提出幾項問題,認為起訴人沒有必要的訴訟資格,包括(1)起訴人雖然是遺產的受益人,但不是遺產的管理人或共同管理人;(2)泰益瑪目是遺產的管理人,但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以及(3)拉嘉古迪泰益的兩個繼女不是訴訟的當事人。

因此,他認為,唯一可以代表遺產提起訴訟的合適當事人是遺產的管理人,即第一答辯人的丈夫泰益瑪目,而不是受益人或其他任何當事人。

據了解,此案涉及一家私人公司股份的轉讓,轉讓對象為拉嘉古迪泰益。起訴人為蘇萊曼泰益和瑪目阿布貝基爾;他們將拉嘉古迪泰益列為第一答辯人,並將興業投資銀行列為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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