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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洗錢案】證人:稅收局前官員強調 “950萬非貸款是律師費預付款”

(吉隆坡15日訊)資深律師丹斯里沙菲宜涉嫌950萬令吉洗錢案續審,本案第七名控方證人,前內陸稅收局官員賽納斯魯強調,沙菲宜從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處收到的兩張價值950萬令吉支票並非貸款。

他指出,根據調查期間得到的文件和事實,這筆錢是沙菲宜向納吉提供法律服務的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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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納斯魯今日在庭上接受沙菲宜代表律師哈威德吉星的盤問時說:“如說這筆貸款是錯誤的,並可能導致許多人為了避稅,將發票改成貸款。”

稍早前,哈威德吉星向該證人出示一封沙菲宜和納吉的信件,信中表明,律師費只有在所有選舉訴訟案完成後才能支付。

根據該志期2013年9月12日的信函,950萬令吉是沙菲宜律師樓徵收的律師費,主要針對46宗涉及選舉的訴訟案,而沙菲宜是擔任巫統和國陣代表律師。

信中也顯示,沙菲宜要求納吉以他的名義開出一張430萬令吉的支票,作為最終賬單前的預付款或貸款。另外,再以相同目的開出一張520萬令吉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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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沙菲宜個人戶頭的950萬令吉,之後將扣除原付款的1150萬令吉的金額。

對此,哈威德吉星詢問證人是否同意,若沙菲宜收到的950萬令吉是貸款,是否無需向內陸稅收局報稅?賽納斯魯表示同意。

沙菲宜未向稅收局申報

根據早前賽納斯魯的證詞,他表示,沙菲宜並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這筆950萬令吉的收入。

“沙菲宜未能按照1967年所得稅法令第77(1)條文提交表格。申報表也遲了提交,即2014年6月30日後的約9個月。而在2013年納稅年,他也只是申報了317萬3007令吉和繳付26萬4720令吉10仙的稅款。”

他說,2014年納稅年B報稅表必須在2015年6月30日提交,而內陸稅收局是在前一天,即6月29日收到沙菲宜的報稅表。

“沙菲宜在2014年納稅年,只申報了339萬1108令吉的商業收入,以及交付31萬9959令吉96仙的稅款。

“根據納稅人(沙菲宜)提交的文件,950萬令吉的付款與他在2004年和2006年處理的46宗選舉訴訟案,作為巫統和國陣代表律師的報酬有關。”

賽納斯魯表示,根據法律規定,且參考了沙菲宜950萬令吉付款的相關文件,證實這是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從商業活動中獲得的收入。

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賈米爾擇定此案在2月22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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