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歲月劉聲】1359死囚皆應逃出鬼門關?

所謂的人權份子和律師界來說,殺人在大馬應無須償命,因為聯邦憲法第5(1)條款闡明生命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不論被告犯下何種罪行,他們依然享有生命不可被剝奪的基本權利,所以政府有需全面廢除死刑。

既然生命是神聖不可侵犯,每個人都享有生存的普世基本權利,那麼堅持推動全面廢死的所謂人權份子和律師界理應解釋,那些剝奪他人獲保障的活下去基本權利之兇手為何可理直氣壯般把聯邦憲法第5(1)條款當“救命符”,而逃過“殺人者死”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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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同意廢除強制性死刑

那些以推動全面廢死為己任的所謂人權份子或組織恐將會被誤解他們持雙重標準維護和捍衛普世基本權利,即殺人兇手的生命絕對不可被剝奪,尤其是“死刑可視為剝奪他人生命的野蠻和殘酷刑罰”,而委實讓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甚至悲憤填膺,莫過於兇手被判處死刑竟被扭曲為“以公正之名殺人”,類似“以眼還眼”的報復性判罰,他們為親人伸冤及討回公道也被貶抑為“除了滿足復仇與需求外,並沒有太多的意義。”

內閣這回討論了《強制性死刑替代刑罰研究報告》後,決定廢除強制性死刑,首相依斯邁沙比利表明政府的立場,我國依然保留死刑,所作的改變乃給予法官選擇權以酌情量刑,所謂人權份子或組織想必會持續及堅持推動我國最終將全面廢死;律師界在讚譽政府跨出司法改革的第一步,喻之為法治的勝利之同時,大馬律師公會仍堅稱死刑並不能伸張正義,所以該公會願意協助政府擬訂短期及長期改革,冀能達到全面廢死的目標。

在這之前,由於大馬仍未全面廢死,頓使我國的人權份子和組織屢次挺身營救因在新加坡販毒罪成而被判死刑的大馬公民一再遇挫後陷入窘境,因為大馬至今也存在與新加坡相同的“毒販須面對強制死刑”嚴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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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人權組織及律師界指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死刑或強制性死刑能有效遏制犯罪,包括謀殺案,尤其是販毒依然猖獗,但話又說回來,一旦全面廢死,等同拆除防範犯罪的屏障,尤其是對嚴重犯罪例如謀殺、販毒消除震懾力,恐將衝擊法治。

隨著政府同意廢除強制性死刑,大馬律師公會認為,赦免局應根據個案基礎,並考量每個案件的減刑因素和特殊情況,以確保仍等正法的1359名死囚獲得減刑;該公會主張所有死刑減刑為終身監禁,以相符

於他們的罪行嚴重性,如此執行的刑罰才能公平及有效。

但這1359名死囚據知泰半是販毒者能否逃出鬼門關,關鍵在於這回廢除強制性死刑會否溯及目前正在審訊以及已判刑的案件。

修法廢死或不具追溯效力

無論如何,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旺朱乃迪直言,修法廢除強制性死刑,不具追溯效力,而政府還未制訂時間表以便向國會提呈修法廢除強制性死刑,至於那些目前在死囚牢房卻獲暫緩上絞刑台的死囚可以對他們的刑罰提出上訴。(執行死刑暫緩令是由希盟政權於2015年7月提出,俾為廢除死刑鋪路。)

記得希盟上台後為兌諾“廢除惡法”,而決定廢除涉及8項法令的32項死刑罪,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的謀殺罪行也在內,結果在國內引發熱議,猶如受到二度傷害的謀殺案死者家屬更強烈反對;或因出自政治或選票考量,希盟前朝內閣決定保留死刑,只是廢除強制性死刑。

如今依斯邁沙比利領導的現任政府決定“延續”希盟前朝“保留死刑,只廢除強制性死刑”的權衡性做法,看來也離不開政治或選票的考量。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劉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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