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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祖強性侵女傭案】證人:受害者語氣恐慌 不像受指導作出指控

(怡保6日訊)端洛區州議員楊祖強被控性侵女傭案今天在怡保高庭進入第二天審訊,作為控方第三證人的印尼大使館人力資源部投訴組職員里奇,今天繼續供證。他表示,他不同意辯方指有人指導受害者說自己被強姦的說法,因為他接到受害者的求救電話時,對方正在哭泣,且語氣顯得恐慌和害怕,聽起來很自然,不像有人從旁指導。

里奇昨午在首日的審訊中,作為第三證人出庭供證了兩小時,不過因時間緣故而於今早再度上庭接受控辯雙方超過一小時的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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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奇供证后离开法庭,站在窗前回复短信。

他接受控方詢問時聲稱,他與受害者通電話時,電話那頭沒有任何異狀和聲音等可顯示當時有人在受害者旁邊,所以他並不同意辯方指有人在受害者旁邊等說法。

“我不同意(辯方指)我說謊的說法,因為我只是把我從受害者那里聽到的事情敘述出來。”

不同意被控方指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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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本身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受害者不曾被強姦的說法,因為是受害者告訴他,自己被僱主強姦了。

另一方面,辯方詢問第三證人里奇,為何在2019年7月8日接到受害者來電投訴時,要求對方過後致電他的私人手機號碼,而非大使館的投訴熱線?

里奇回答,根據大使館處理投訴的標準作業程序,他們必須獲得投訴人的電話號碼,當時他詢問受害者的電話號碼,但受害者表示她不知道當時正使用的電話號碼,所以他主動把自己的手機號碼給對方,以便對方打來時可以看到來電號碼顯示。

沙林(左起)和拉泽巴星是代表杨祖强上庭辩护。

辯方詢問他,受害者是否告知他自己被鎖住而哪里也不能去?里奇表示,受害者說她很害怕,因為外面有保安人員。

辯方在最後一輪盤問時,也出示里奇所聯絡的馬來西亞的女傭代理公司代表到警局作出投報的報案書,並詢問他是否同意報案書上指受害者受到僱主不公平對待的內容,他回答說不同意。

控方過後詢問里奇為何不同意該報案書內容時,里奇回答,報案書上的內容,與他所告知有關女傭代理公司的內容不符,他當時是告知該公司,受害者是投訴自己被僱主性侵。

再被盤問性侵字眼

第三證人里奇今早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再度被挑起“pelecehan seksual”和“pemerkosaan”(性侵)等印尼常用的字眼。

辯方律師拉澤巴星問他,是否同意“pelecehan seksual”等於馬來文的“gangguan seksual”(性騷擾),以及這個字眼並非源自印尼?里奇回答不同意。

控方代表拿督紮米爾則詢問,受害者當時致電給他投訴時,是用“pelecehan seksual”還是“pemerkosaan”? 里奇表示,受害者向他投訴時說自己被性侵(diperkosa)。

控方問他為何沒有在投訴報告上使用“perkosa”的字眼時,里奇回答,第一,他在報告上使用“pelecehan seksual”字眼,是因為根據他的了解,該字眼包含了對受害者性侵(pemerkosaan)的行為。第二,他當時並非處於一個能夠判定所謂的“性侵”是否等於其他已知的”性侵”的狀態,所以他當下即向警方報案,以展開調查。

限定7名記者入庭

楊祖強被控性侵女傭案今天續審,由於法庭限制媒體進入庭內的採訪人數,各媒體記者一早就陸續到庭外排隊,法庭職員在楊祖強踏進法庭,才限定7名記者進入,而且要求每人寫下個人資料。

楊祖強是於今早9時53分,在文冬州議員西華蘇巴馬廉陪同下,乘車抵達怡保高庭。

由於昨天有不少支持者到場聲援,一批警員今早在法庭入口駐守,怡保副警區主任李瑞式也有前來庭外了解情況,惟不見力挺楊祖強的支持者蹤影。

根據控狀內容,楊祖強被控於2019年7月7日晚上8時15分到9時15分之間,在怡保美魯拉也鎮住家樓上房間強姦一名外籍女子,觸犯刑事法典第376(1)條文,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監禁20年和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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