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國內地方

【梁德明訴林冠英誹謗案】指鄧章耀沒理由否認合約事實 答辯方稱首長有權解密

(檳城9日訊)民政黨總秘書拿督梁德明起訴檳首長林冠英誹謗案,今日辯方提呈抗辯書,林冠英在抗辯書中指身為檳州首長,有權解密前朝州政府的相關合約,因這份合約涉及公眾利益,有責任公開給公眾知道。

Advertisement

梁德明在去年7月25日,以民政黨總秘書身份,就林冠英屢次發表檳前朝政府以每平方尺1令吉便宜出售斯里丹絨檳榔填海地段,入稟高庭起訴林冠英誹謗。

林冠英在抗辯書中指出,1990年10月4日檳州政府與KGN-PDC Holdings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合約,州政府授特權予該公司發展一部分丹絨道光沿海地,約面積980英畝,不過該公司需付給州政府每平方尺1令吉費用。在同年2月7日,3間公司Permaijana Ribu有限公司、KGN-PDC Holdings有限公司及United Engineers(馬)公司簽署一份聯營合約,3家公司聯合成立一家公司,後來改名為Tanjung Pinang發展有限公司。

ADVERTISEMENT

抗辯書稱,在1992年3月5日的另一項合約,KGN-PDC Holdings有限公司同意移交權益予Tanjung Pinang發展有限公司,同年6月2日州政府通過一封信,證明已批准及接受這項移交權益的合約。1999年10月7日,州政府與Tanjung Pinang發展有限公司簽署一項附加合約,即把1990年10月4日檳州政府與KGN-PDC Holdings有限公司簽署的合約附加在內,Tanjung Pinang發展有限公司需付給州政府每平方尺1令吉費用。抗辯書中指,時任檳州國陣主席鄧章耀沒有合理理由來否定這份合約的事實,答辯人身為檳州首長,有權力解密這份合約,因這份合約涉及公眾利益,答辯人有責任公開給公眾知道。

林冠英也否認所有在入稟書內的指責,要求高庭駁回起訴人的起訴,以及諭令起訴人負責堂費。

此案今日在內庭進行,高庭法官拿督羅希拉育將案件訂於3月5日過堂,而訴辯雙方皆由各自律師代為出庭,訴方律師為拿督峇日星、辯方律師是西門慕勒里。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