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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貪污】 林冠英彭麗君不認罪 控方傳召7證人

(檳城26日訊)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麗君購買獨立式洋房,以及將農業地轉為住宅地一案今日在高庭開審,控方向2名被告念出經修改的控狀內容,惟兩人皆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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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控團以拿督馬斯里為首,至于林冠英的辯護律師團包括哥賓星、藍卡巴星及雷爾,彭麗君的代表律師分別是拿督V錫淡峇蘭,還有資深律師鄭寶德。承審高庭法官為拿督哈達麗雅。 

馬斯里告訴高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控方將在今日審訊傳召至少7名證人,法官也批准控方申請,讓兩名被告一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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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首控狀,林冠英被指作為公共機構的一名官員,即利用檳州首長的權位讓自己与妻子周玉清受惠,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申請將檳州西南區的地段,從農業地轉為公屋發展地。

公職人員改為 公共機構官員

根据控狀,現年58歲的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的行動室主持檳州規划委員會議時作出上述批准。

控方所修改的控狀內容,將“公職人員”一詞改為“一名公共機構的官員”,林冠英因而抵触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20年監禁,及罰款1万令吉或不少過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針對第二項控狀,指林冠英身為一名公職人員即檳州首長,在清楚彭麗君与本身的公務關系,讓自己獲取貴重物品作為回報,即以280万令吉向商人彭麗君購買市价427万令吉位于喬治市賓鴻路門牌25號的地屋。

根据控狀,林冠英被指在2015年10月21日在上述地點作出上述行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65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于所修改的第二控狀,控方將案發日期從2015年7月28日,改為2015年10月21日。

被告彭麗君也對修改控狀后的指控否認有罪,即被控在低于市价獲取上述地屋的事件上与林冠英串謀。

彭麗君被指在上述地點和日期作出上述行為,因而抵触刑事法典109條文,并在165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將面對最高兩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庭內除了坐滿被告的親友及支持者之外,法庭也限定20媒体入庭听審。

根据觀察,大批媒体和公眾從早上7時30分便聚集庭外,媒体8時才獲准進入法庭,入庭前也由庭警進行金屬探測器搜身。

首日審訊下午時段只進行約半小時就結束,期間傳召4人供證。加上上午時段召的7名證人,首日審訊共有11人供證。案件明早9時續審。商人彭麗君於下午3時26分步出法庭。

首日審訊證人名单

1.慕兴阿都拉提菲(向反贪会投报者)

2.莫哈末法魯里占(檳州議會助理秘書主任)

3.莫哈末羅希迪(檳州政府禮儀部助理秘書主任)

4.羅斯敏(威中縣署及土地局官員)

5.娜蒂雅(國民登記局官員)

6.莫哈末法力(檳州財政署資訊科技官員)

7.西蒂阿絲瑪(檳州議會前任助理秘書主任)

8.諾艾(大馬公司委員會註冊官)

9.楊仪萍(大眾銀行湖內分行經理)

10.鍾頌燕(大眾銀行北馬區經理)

11.莊裕傑(大眾銀行漆木街分行文件中心主任)

(人名皆為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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