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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貪污】控方強調掌握證據

檳州首長林冠英与彭麗君購屋弊案的主控團強調,控方已掌握證据,證明林冠英与彭麗君在簽署房屋買賣合約時清楚知道屋价低于市价,同時將舉證前者在2009年起每個月以5000令吉租賃這棟產業,導致后者蒙受近50万令吉的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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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購屋弊案今日開審,主控官阿都拉昔副檢察司在開場陳詞時告訴法庭,控方將提呈的物證,顯示林冠英購下這棟產業所支付的印花稅高達12万2100令吉,意即在2015年9月8日,這個產業當時的估价為427万令吉。

指彭麗君租賃虧近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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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將顯示,在2015年7月28日,兩名被告即林冠英与彭麗君已簽署的買賣合約,以280万令吉購買賓鴻路門牌25號的一棟獨立式房屋,正當這個產業的价值是427万令吉。

“證据顯示,林冠英知道280万令吉的購价是低于市价的,林冠英也知道彭麗君与本身的公務職責有關。”

他說,證据也將顯示,彭麗君已与林冠英串通,以便讓林冠英一項貴重物品作為回報,即上述有地房屋,控方也將舉證證明作為公職人員的林冠英的這項行為。

“證据將證明被告彭麗君是在2008年以250万令吉的价格,購下檳城賓鴻路門牌25號的房屋,并以每個月1万1872令吉透過大眾銀行支付供款。

“證据也將顯示被告林冠英及妻子周玉清是在2009至2015年,向彭麗君租賃這棟房屋,每個月租金5000令吉。”

他說,證据將顯示彭麗君在2009至2015年6月期間,每個月虧損6872令吉,合計49万4784万令吉。

阿都拉昔說,控方的證据將顯示,兩名被告在2014年6月23日已簽署附加條約,即林冠英已支付10万令吉的支票,以讓他以280万令吉買下這棟有地房產,這個條約的有效期為期5年。

另外,他說,控方將舉證證明林冠英在主持檳州發展委員會議,在批准將檳島西南區地段從農業地轉為公屋發展地期間,沒有報告本身与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他說,控方也將證明林冠英在主持上述會議期間,并沒有公布他與彭麗君有房產利益關系。

他說,證人也將舉證林冠英接獲州發展局尋求同意轉換上述地段的工作報告,里頭附有提出申請的公司,即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的公司資料与董事會成員,彭麗君也是該公司的董事會一員。

他說,證据將顯示,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召開第二次會議,商討上述公司提出的轉換土地申請事宜時,他早已在同年6月23日簽下租賃彭麗君有地房產的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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