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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被控貪污】今至週五審訊取消 4月9至12日續審

(檳城27日訊)在控方14名證人完成供證後,因林冠英代表律師哥賓星以需處理國會事務作出申請,法官拿督哈達麗雅將原訂週三至五審訊日取消,4月9日至12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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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賓星隨後在庭外指出,控方共有55證人,這兩天審訊共傳召25名證人供證。

林冠英共面對2項指控,指他於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樓行動室,身為一名公共機構官員即檳州首長,利用本身職務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ent Emblem公司申請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使其本身及妻子周玉清從中受賄賂,觸犯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條文,並可在24條文下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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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最少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次控狀指林冠英於2015年10月21日在賓鴻路25號洋房,身為檳州首長,在知道與彭麗君有公務關係下,仍為自己取得有價之物,即從彭麗君處以280萬令吉購得市價427萬令吉位於賓鴻路的房產,觸犯刑事法典165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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