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冠英低價買屋案】震驚總檢署決定 反貪會沒要求撤控

(吉隆坡3日訊)盡管檳城高庭宣判檳州前首席部長林冠英與商人彭麗君在“購屋案”無罪釋放,但反貪會強調,沒有要求撤控,反稱這是總檢察署的決定。

Advertisement

 

反貪會今日發文告表示,對於檳城高庭的裁決感到“震驚”。

ADVERTISEMENT

 

“反貪會強調,總檢察署決定撤控,並非反貪會。”

 

今早,總檢察署申請讓兩名被告“釋放但不等同無罪”(DNAA),但檳城高庭法官哈德利亞(Hadhariah Syed Ismail)認為,既然控方要求撤案,就應該直接宣判無罪釋放。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於市價向商人彭麗君購買獨立式洋樓,並將農業地轉為住宅地。根據控狀,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以檳州首長身份在州規劃委員會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請,把西南區第436及437地段從農業地轉換為發展地,讓自己及妻子受惠,抵觸反貪會法令23條文。

 

在這項條文下,罪成者將面對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1萬令吉或不少過賄款的5倍,視何者為高。

 

林冠英也面對另一項控狀,即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萬令吉向彭麗君購買房屋,遠低於427萬令吉的市價,因而抵觸刑事法典165條文。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可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標籤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