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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控洗黑錢】 律師:非代表基金會 第87證人口供不可信

(吉隆坡9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辯護律師鄭寶德主張,控方證人Lewis & Co律師樓合夥人慕拉里哈蘭是代表Al-Falah基金會而不是健康思維基金會(Yayasan Akalbudi),其證據無法令人信服。

今天是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在高庭進行口頭陳詞的第四天,鄭寶德提出阿末扎希不應被控洗黑錢控狀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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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寶德指出,在27項中的25項洗黑錢控狀,控方唯一的重要證人是第87名證人慕拉里哈蘭(Lewis & Co律師樓合夥人)。

在這25項洗黑錢控狀中,阿末扎希被控指示慕拉里哈蘭,將被指是非法活動收益的資金存放至Lewis & Co的馬來亞銀行戶頭,轉為25筆定期存款。

他說,在控方舉證階段,阿末扎希被指向證人下達指示,在定存戶頭存放不同數額的行為,相等於有關法令第4(1)(a)條文中的“交易”。

他指出,按第87名證人的說法是指所有存入Lewis & Co客戶戶頭的資金,屬於Al-Falah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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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這筆資金屬於Al-Falah基金會,阿末扎希是一個外人,並沒有法定資格(legal capacity)直接或間接地指示慕拉里哈蘭把資金存入不同的定存戶頭。”

他指出,慕拉里哈蘭也在交叉盤問中承認,作為一名律師,根據1990年的律師戶頭(存款利息)條文,有義務責任為客戶將資金存放在定期存款。

“慕拉里哈蘭的承認已抹殺控方提出的25項洗黑錢控狀,指被告向慕拉里哈蘭下達指示,將不同金額的資金放入馬來亞銀行的定存中。”

他提出2項合理懷疑,即阿末扎希是否有法定資格,對屬於Al-Falah基金會的資金向慕拉里哈蘭下達必要指示,以及慕拉里哈蘭是因為1990年的律師戶頭(存款利息)條文規定的義務責任,或是因為被告的指示,而將資金存放在定存戶頭。

他說,證人證詞有問題,而控方沒有作出糾正,因此在盤問和交叉盤問期間,出現相互矛盾的說法。

交易正常沒發紅色警報

他也在書面陳詞中提及第39名證人梁秀康(譯音,案發當時是馬來亞銀行廣場分行經理)的供詞。

他指出,該名證人證實,在收到Lewis & Co律師樓的承諾信後,銀行沒有收到來自律師樓的後續信函表示他們對資金有所懷疑。

“證人也進一步證實,存放資金的原因是獲取更高利息,不存在違法行為(illegality)。”

他說,證人在供證中提到,因為交易正常,因此沒有向國家銀行發出紅色警報。

控方未能舉證涉洗錢

鄭寶德也提及,控方並未能在舉證階段證明阿末紮希涉及洗黑錢控狀,其資金來源來自非法活動的收益。

他在書面陳詞中,以表格形式總結被告涉及的25項洗黑錢控狀,不同支票持有人所提供的證據,證明當中並不存在非法成分,支票金額2萬5950令吉至935萬零265令吉21仙不等。

他主張,在表格中引述支票持有人的證詞,有關支票存入定期存款戶頭,實際上是來自個人和企業給予基金會的捐款。

他舉出其中一個例子,本案第78名證人莫哈末吉米黃(MYEG服務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在供證時證實,捐出的900萬令吉款項是以個人名義作出的捐款,與MYEG沒有關系,當中沒有涉及任何項目。

他也說,被告與支票持有人並沒有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認識支票持有人,沒有和他們有任何關系,

“資金來源很容易追蹤,並沒有隱瞞資金來源的企圖,因為當中沒有違法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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