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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控挪用基金案】4證人慈善捐款非賄金 律師:扎希不應被提控

(吉隆坡21日訊)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辯護律師鄭寶德聲稱,控方的4名重要證人提出證據,給予健康思維基金會的款項是一筆慈善捐款或政治獻金,並沒人直接供述是為了合約給予的賄金,所以阿末扎希不應遭提控。

阿末扎希的代表律師在進入口頭陳詞的第9天,針對其當事人不應被提控貪污控狀提出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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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所提及的4名重要證人包括本案第32名證人德達飛訊前首席執行員拿督阿布哈尼發、第34名證人德達飛訊前副董事經理周民民、第36名證人Berani & Jujur Trading持有人祖乃益及第38名證人Profound Radiance私人有限公司董事阿茲蘭沙。

他說,4名證人都是控方重要證人,沒有一人直接供述這是貪污或一種賄賂,給予健康思維基金會的款項是一筆慈善捐款或政治獻金,而相關捐款在法律上是不違法的。

承審法官科林勞倫斯詢問有關政治獻金的問題,即有關法令第3條文對賄金(gratification)的定義也包括政治獻金。

法官:賄金詮釋包括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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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694法令)第3條文,賄金的詮釋為金錢、捐贈、禮物、貸款、費用、酬金、有價值擔保、財產或屬任何類別的動產或不動產的財產權益、經濟利益或任何其他類似利益。

鄭寶德則引用過往的法庭案例,來支持辯方提出政治獻金不是違法的論據。他引用2013年上訴庭在一宗貪污案件判決,涉及反貪會法令舊版本,其中對賄金的定義包括捐款。

他表示,上訴庭在該案提到,控方須舉證,證明賄金的目的是違法的,同時上訴庭也提及,因政黨捐款的目的,而提出要求或接收資金的行為並不違法。

他也對控方對其當事人提出的控狀感奇怪,並主張這是其當事人被過度提控的案件。

鄭寶德指出,法庭應根據控方證人提出的直接證據作判決,法律上不允許在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作出推斷。在有推斷的情況下,刑事法需採用有利於被告的推斷。

阿末扎希地步法庭時手扶胸口,向支持者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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