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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控挪用基金案】扎希准取回護照 赴麥加小朝聖

(吉隆坡8日訊)高庭今日批准前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要求法庭暫時歸還護照,以前往麥加進行小朝聖(Umrah)的申請。

法官拿督科林勞倫斯在控方對申請沒有提出反對下,批准阿末扎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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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基於阿末扎希小朝聖日期(4月21日至30日)與早前定下的審訊日期(4月26日至28日)相撞,科林勞倫斯擇定3天新的審訊日期作為替補,分別是4月13日、4月15日和7月1日。

代表律師鄭寶德說,申請人阿末扎希也要求在今日取回護照進行簽證申請,並於5月5日將護照歸還給法庭。

科林勞倫斯在批准上述申請時,需要附加一名額外的擔保人,而該名擔保人今日也有出庭。

去年10月11日,高庭基於阿末扎希需要前往德國進行頸部和背部的手術,而批准阿末扎希暫時取回護照;這是阿末扎希二度要求暫時取回護照的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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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申請取得15證人口供 509裁決

另一方面,高庭今日擇定5月9日裁決是否批准阿末扎希在他涉及的健康思維基金會案件中,要求向反貪會取得15名證人口供的申請。

科林勞倫斯在聆聽鄭寶德和控方羅茲拉及阿都馬力阿尤副檢察司的陳詞後,擇定上述裁決日。

鄭寶德在陳詞時提出辯方要求取得相關證人口供的理據,其中一項理據為辯方需要確保被告獲得一個公平的審訊,而這也是被告的基本權利。

他引用茜蒂艾莎的案例,即朝鮮領導人金正恩同父異母哥哥金正男遭毒殺一案,在該案件中,控方舉證結束後,上訴庭批准辯方取得證人口供。

“首先,這不是一項審前盤問(fishing expedition),因為控方舉證階段已經結束,證人證詞遭篡改的問題已經不會出現,因為這些證人不再是控方的證人。”

他說,辯方會因為沒有這些口供而處在不確定的境地,即無法確定在辯方舉證階段中傳召多少名證人,也無法確定傳召的證人會否被彈劾。

他舉例,其中一名辯方有意傳召的證人是拿督斯里納沙伊(阿末扎希胞弟),但控方在舉證階段沒有傳召該名證人出庭供證,因此若無法取得納沙伊的口供,辯方無法確定是否需要傳召納沙伊。

“即便向辯方提供口供,但對控方沒有任何偏頗。控方舉證階段已結束,而辯方案件就要開始了,因此(控方)沒有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利影嚮。”

他也主張,上個月有關口供和調查報告在官方機密法令第16條文下,被列為機密文件一事是存在惡意的。

羅茲拉則提出反駁理據,指證人的口供是受法律保護的文件(privileged documents),即便是證人本身在錄取口供後都無法取得有關文件。

她強調,控方沒有義務交出在調查中由查案官錄取的口供,錄取口供是調查案官法定部分,是調查過程。

“當查案官完成口供錄取後,調查報告需要交給總檢察署做出(是否提控)的決定,而這令口供成為一份受法律保護的文件。”

她說,在申請人的宣誓書中闡明自己了解每一個證人的角色,因此主張申請方指無法識別相關證人的口供是否符合宣誓書的論點並不成立。

她補充,辯方可以與證人進行面談,考慮是否傳召有關證人出庭供證,不存在對申請人不公平的問題。

她也否認有關文件被列為官方機密文件是存有惡意的,且不提供有關文件給辯方是長期以來的做法。

另外,阿都馬力阿尤引用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在其涉及的案件中要求控方提供證人口供的申請,分別被高庭、上訴庭和聯邦法院駁回的裁決作為案例,指口供在審訊任何階段都是受法律保護的文件,辯方無法取得相關文件。

根據報道,阿末扎希是在2月18日入稟法庭提出申請,以獲取控方提供的證人口供。

1月24日,高庭判決被控挪用健康思維基金會,面對共47項貪污、洗黑錢及失信控狀的阿末扎希表罪成立,須出庭自辯。

法官科林勞倫斯認為,控方已證明刑事法典409條文12項控狀、8項貪污控狀及27項洗黑錢控狀的所有要素,成功提出有關控狀的表面證據。

現年69歲的阿末扎希是在2015年至2018年期間擔任我國副首相,被判表罪成立後的他選擇在證人欄宣誓自辯,接受控方交叉盤問。

法庭已擇定39天聆審辯方案件,下一次的審訊日為4月13日,屆時阿末扎希將作為首名辯方證人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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