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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希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污案】律師界:法庭不能拒絕 總檢長撤控 無需原因

(八打靈再也8日訊)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面對的47項健康思維基金會貪污案控狀獲得“釋放不等於無罪”(DNAA),引起激烈爭論,民眾對於這究竟是來自總檢察長的決定還是高庭法官的判決,似乎存在混亂的狀態。

網媒《馬來郵報》整理了數名律師和法律學者的回應,稱此事存在兩個階段,即總檢察長有權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提控,另外則是一旦總檢察長決定停止提控,法庭對被告作出的裁決,只能是“釋放不等於無罪”或“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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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檢長有絕對酌情權

1. 總檢察長在聯邦憲法第145條文和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條下停止提控的權力。

律師公會前主席拉古那說,是否中止審訊,完全由總檢察長決定;總檢察長擁有絕對的酌情權。

他指出,法庭無權決定是否啟動、繼續或停止訴訟。若總檢察長決定撤銷提控,法庭無權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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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沒有選擇,唯一能做的,只是裁決‘釋放不等於無罪’或‘無罪釋放’,沒有其他選擇。”

多媒體大學教授刑事訴訟的法律講師莫哈末哈菲茲也說,檢察官完全有權根據憲法第145條文,決定不進一步對被告提控。

總檢長撤控無需原因

2. 當總檢察長決定停止提控,是否需要告訴法庭原因?

簡單來說,不需要。

拉古那解釋,這是因為總檢察長有絕對的酌情權,來決定是否停止案件審訊。

刑事律師蒂雅拉卡特裡娜也說,法律上沒有要求總檢察長必須對撤控的決定作出解釋,因為這是總檢察長的絕對權力。

“但是有判例顯示,撤控後如果想要『釋放不等於無罪』,就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來證明其合理性。”

或有3撤控原因

3. 在什麼情況下,總檢察長會決定撤控?

蒂雅拉說,沒有任何明文規定說明總檢察長會在什麼情況下撤控,也沒有任何過去的判詞,分析總檢察長撤控的原因。

“當總檢察長決定撤控,他不需要在法庭上解釋,所以不會找到任何分析他們撤控原因的判例,因為這不在法庭的職責範圍內。”

她坦言,不清楚總檢察署內部是否有撤控指南,但可以確定的是,沒有相關的公開文件。

若根據其他國家的提控標準和實踐,蒂雅拉說,總檢察長撤控的原因可能有3個,即被告無罪、沒有合理的定罪可能、以及有政策考量證明撤控的合理性。

“例如一名母親被控偷麵包,並且有證據證明她這麼做,但是她偷麵包的理由是因為孩子正在挨餓,如果不偷麵包,孩子就會餓死,即便她技術上有罪,但是也有不提控她的道德和政策考量。”

拉古那說,總檢察長擁有絕對權力何時撤控,例如可能是情況有所變化、有新的證據,或證人的證詞不支持控方的主張等。

表罪成立仍可要求停審

4. 在法庭已宣判“表面罪名成立”,阿末扎希需出庭抗辯的情況下,總檢察長仍可以撤銷審訊嗎?

簡單來說,是可以的。

莫哈末哈菲茲指出,即便表罪成立,總檢察長要求停止審訊仍是合法有效的,因為憲法第254條文闡明,總檢察長可以在法庭作出裁決前的任何階段撤控。

“但是,我認為公眾有權知道為何在表罪成立後(撤控),因為表罪成立意味著有可靠的證據,因此控方應該為了公眾利益讓案件繼續審理,讓辯方提出合理懷疑。”

蒂雅拉也說,即便表罪成立,也沒有任何法律阻止總檢察長停止提控,只是在不同的審訊階段,總檢察長要停止提控的考量也會不同。

拉古那則說,停止提控大多數會在訴訟的前期階段提出。

“在極少數的情況下,會在被告需要出庭抗辯的階段,才提出停止提控,因為已經表罪成立,如果有新的證據或任何有利的幫助,他們可以在辯護階段提出。”

法庭僅有2選擇

5. 當總檢察長決定停止提控,法庭可以拒絕嗎?

簡單來說,不能。

蒂雅拉指出,聯邦憲法第254條文闡明,當總檢察長停止提控,法庭只有兩個選擇,那就是裁決“釋放不等於無罪”或“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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