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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蚊型腳車8死案】高庭控狀不合法 沈可婷上訴得直 自由了

(布城11日訊)沈可婷上訴得直,無罪釋放!

上訴庭三司今日一致推翻高庭的判決,裁定“蚊型腳車8死案”女司機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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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三司法官拿督哈達麗雅在念出判詞時指出,此案的控狀存在缺陷,法庭必須是在發現司機(沈可婷)有過失的情況下,才能判處司機有罪,最終哈達麗雅告訴沈可婷:你現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此上訴案於3月31日在上訴庭開審,並在今日進入第二天的聆審。此上訴案由哈達麗雅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聆審。另二司為拿督哈希韓扎和拿督阿茲曼阿都拉。

三司是在今日上午11時22分左右結束聆聽上訴方代表律師和答辯方(控方)的陳詞後,宣布休庭半小時,並在複庭後作出上述裁決。

同情家屬但須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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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達麗雅在念出判詞時指出,上訴庭三司對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屬表示同情,但案件的判決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法庭提供的證據進行。

“法庭必須是在發現司機(沈可婷)有過失的情況下,才能判處司機有罪。”

“這就是法律的立場。不能說發生致命事故,司機就一定要承擔責任,這不是法律立場。”

她說,因此,在本案中,上訴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提出的論點是,當中是否出現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

哈達麗雅進一步說,高庭法官對沈可婷作出的罪名成立判決是不能成立的。

女司機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

不同罪行須分開控狀

她指出,這是因為控狀存在數罪並訴性質,以致控狀出現缺陷以及沒有表面證據。

哈達麗雅指出,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闡明,不同的罪行必須分開控狀,但此案中一個控狀出現2項罪名,即魯莽或危險駕駛。

“因此,在本案中,控方提出的這項控狀,違反了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的規定。

“我們不能同意控方的論點,即數罪並訴不會損害和不會導致上訴方(沈可婷)被誤判。因為每項控狀的本質是不一樣的。”

“這並非形式上的缺陷。這涉及控狀的本質。沈可婷必須知道所面對的控狀。”

哈達麗雅進一步說,在推事庭的自辯階段中,辯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就魯莽和危險駕駛罪進行陳詞,而控方則針對魯莽駕駛進行陳詞,確實存在混淆。

“在法律下,數罪並訴或控狀存在缺陷會帶來什麼影響?”

她引述判例指出,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63條文的控狀,皆是不合法的。

哈達麗雅說,因此高庭法官裁定沈可婷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下罪名成立,這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控狀不合法。

各角度評估證據  推事庭判決更全面

哈達麗雅表示,她曾閱讀推事庭的判決,發現有關的判決更全面。

她說,這是因為推事從各個角度評估控方的證據,而高庭法官在判決中僅關注司機,似乎沒直接考慮蚊型腳車的活動。

危險情況由騎士引起

“這必須公平,所以推事才執行了最大的裁量權,因此判決是正確的。

“因為推事說這起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因為該危險情況是由騎蚊型腳車的人所引起的。”

這起事故無法避免  除非車飛過逾30騎士

哈達麗雅引述推事的判決進一步說,這起交通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避免事故發生的唯一方法是讓轎車從騎蚊型腳車的人身上飛過。

她說,這不是開玩笑,但確實是如此。

“沒有任何辦法避免事故,因為我們說的不是一兩輛腳車,而是30至40輛腳車。

“所以推事庭的判決和理據都是正確的,我們必須尊重。因此,為讓各方更容易理解,我簡單說明了為何此上訴應獲得批準。”

哈達麗雅進一步指出,本案的指控不正確,存在缺陷的控狀也不正確,因此兩者都不符合法律。

她說,這是上訴方的權利,在法律之下,控狀必須正確,定罪也必須正確。

“因此,上訴方的上訴獲得批準。高庭在2022年4月13日的判決被駁回,上訴人無罪釋放。”

2次無罪釋放  2次表罪成立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沈可婷須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

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

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以及在服刑完畢後,吊銷駕照3年。若無法繳付罰款,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

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以提出上訴,但不獲批準。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直至上訴獲批準。

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決,批準發出上訴準令予沈可婷,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譯音)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上訴庭三司當時也批準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允許她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

沈可婷在上訴得直後,在布城司法宮大廳召開記者會。

顫抖向逝者及家屬道歉 沈可婷:我不是故意的

沈可婷在上訴得直後,在布城司法宮大廳召開記者會時一一念出死者的名字,並顫抖的說,她承認自己的駕駛行為導致他人的死亡,但這起車禍並不是她故意的。

她全程以國語發言。她表示,對於逝者逝世和親屬遭遇的痛苦深表同情。她說,在法庭審訊此案6年以來,她一直在思考和反思逝者可能與他們心愛的家人度過怎樣的日常生活和未來。

“我在這里所說的,不足以讓你們的生活帶來平靜,相信這夾雜著各種不應經歷的感受。”

承受著悲劇痛苦

“我的話無法將逝者帶回你們的懷抱,但我想告訴你們,我也承受著這悲劇的痛苦。”

她也向逝者家屬真誠道歉。

“我真誠地向你們道歉,雖然我了解和明白,道歉很難令你們釋懷。”

“每時每刻我的生命和思想都被那天晚上發生的不幸事件所困擾,我相信我會把這種感覺帶到死的那一天。”

“最後,我感謝法庭和諸位法官公正地聆聽我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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