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副刊

【女力新時代3】沉默不再是金 防治性騷擾 人人有責

女性遭遇性騷擾並非是近年才有的事,2006年美國社會運動人士塔拉納伯克(Tarana Burke)發起“Me Too”(我也是)運動。2017年,美國女演員艾莉莎米蘭諾(Alyssa Milano)通過社交媒體道出被騷擾的經歷,並使用“#MeToo”(#我也是)聲援其他受害者,在社交媒體掀起反性騷擾運動。隨後,“#MeToo”運動不只在美國發酵,也在世界各地遍地開花,各地女性走上街頭遊行,除了為受害者發聲,也呼籲社會關注性騷擾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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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州婦女醒覺中心(Women’s Centre for Change,WCC)是國內其中一個推動社會消除暴力對待婦女和兒童,以及推動性別平等和社會正義的組織,目前在檳島和威省各設有一間中心。

該中心的項目主任黎祐呂說,根據我國人力資源部於1999年推出的“預防與消除職場性騷擾的實踐守則”,性騷擾的定義是:任何在語言、非語言、視覺、心理和身體上不受歡迎的性意味行為,並令受害者感到不舒服的行為,都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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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任何年齡層的男性或女性,都可能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也可能是騷擾者。由於現今社會結構多由男性主導,因此大多數案件是男性向女性作出性騷擾,只有少數是女性騷擾男性。無論受害者是男或女,都受鼓勵揭發騷擾者的不當行為並尋求援助。

開玩笑令女性感不舒服

“性騷擾事件在世界各地都會發生,那是因為現今依然有許多男性不懂得尊重女性。有些男性會認為他們的行為只是在‘開玩笑’,不認為那些有性意味的行為,會令女性感到不舒服。

“即使男性沒有在肢體上做出令女性感覺不舒服的行為,而是以猥褻的目光投向女性的胸部或身體其他部位,也會讓女性感到不舒服,這種情況也屬於性騷擾。”

隨時會發生 職場最常見

黎祐呂說,性騷擾可能發生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職場是最常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場所,此外公眾場所或住家也會發生。

她說,職場性騷擾可能發生在上司對下屬、資深員工對新進員工、同事對同事之間。其中,男上司性騷擾女下屬是職場上很常見的問題。

“性騷擾經常發生在有權勢者濫用權勢來傷害弱勢者。我舉個真實案例:一名曾被性侵的倖存女性向一名男醫生尋求援助,該醫生非但沒有援助她,還不停地向她發送性暗示的文字和圖片,令她倍覺困擾。”

心理創傷大 少數會報警

黎祐呂說,根據網上市場研究公司YouGov Omnibus於2019年對1002名大馬人進行調查的研究指出,其中36%大馬女性曾遭受性騷擾;17%大馬男性曾被性騷擾。

“根據該研究,只有53%的受害者會舉報或告訴他人其遭遇。其中54%受害者選擇向朋友傾訴,51%受害者會告知家人,只有15%受害者會報警。

“報警的只佔少數,是因為有54%受害者認為報警會令她們感到難堪,38%受害者認為報警無助解決問題,26%受害者則害怕會導致不良影響。”

該研究也指出,受害者最常遭遇的性騷擾情況,依序為性侵犯(59%)、遭受性意味語言的騷擾(48%)、遭暴露狂做出猥褻行為(29%)、被不雅照片和視頻騷擾(20%)。

黎祐呂說,受害者常面對感到羞愧或心理創傷的困境,對此她鼓勵受害者向國內各組織尋求心理輔導,如:

包括檳州婦女醒覺中心。

婦女行動組織(All Women’s Action Society,AWAM)。

婦女援助組織(Women’s Aid Organisation,WAO)。

沙巴婦女行動團體(Sabah Women’s Action-Resource Group,SAWO)。

砂拉越婦女為婦女協會(Sarawak Women for Women Society,SWWS)。

霹靂州婦女為婦女組織(Perak Women for Women,PWW)。

婦女力量組織(Tena ganita)。

制定新法令 保護受害者

黎祐呂說,我國人力資源部於1999年推出的“預防與消除職場性騷擾的實踐守則”是一個供國內僱主在公司內部參考的準則,但沒有法律效用,還無法有效根治職場性騷擾的問題。

“2005年和2018年國內也制訂了“公共服務領域預防和消除職場性騷擾指南”,然而那僅適用於政府機構,不包括私人企業。”

她說,目前,我國的法律將性騷擾案件歸納於1955年勞工法令第15(A)條文中,但是這條文有許多不完善之處,且有很多限制。

推動法律改革20年

“如果女性在職場被性騷擾,可尋求法律援助。目前,我們尚沒有針對性騷擾制定法令。當性騷擾受害者報警之後,根據我國現有的刑事法典,警方會引用我國刑事法典第354條文(襲擊並使用刑事暴力意圖侮辱任何人)或第509條文(使用語言或姿勢意圖侮辱任何人)來處理。”

“2016年6月2日,聯邦法院在一宗性騷擾案件中作出判決先例,判定性騷擾屬於侵權行為,允許受害者提出民事訴訟,起訴騷擾者並尋求賠償。”

她說,民間組織一直認為,惟有制定專門針對性騷擾案件的法令,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受害者,同時杜絕性騷擾的問題。因此,自2000年開始,大馬婦女聯合行動組織(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JAG)以檳州婦女醒覺中心為首,過去20年來不停推動法律改革運動,以便我國制定專門針對性騷擾案件的法令,來保護所有的受害者。

“我們也推動,希望我國未來可以特別設立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法庭,將性騷擾案件與其他案件分開在不同法庭作審訊。”

因此,該中心與國內多個組織通過社交媒體合力發起“Malaysia Bebas Gangguan Seksual”(馬來西亞消除性騷擾)運動,並呼籲社會大眾加入該群組按讚,以及傳播#SayNo2SexualHarassment(#向性騷擾說不),以示支持該運動。

“根據該運動於今年2月發布的研究結果顯示,有28%的大馬人曾遭遇性騷擾,其中女性佔36.5%,男性16.6%。然而,只有2.2%受害者會報警,53.4%受害者向他們認識的人傾訴遭遇或選擇沉默。”

杜絕性騷擾 須改變思維

黎祐呂說,性騷擾事件無法完全杜絕,那是因為有些人將性騷擾事件的罪過歸咎予女性,認為是因為女性穿著性感或夜歸,才會引起性騷擾。

“多數受害者也因為擔心他人的責備,或是擔心失去工作等因素而選擇沉默,這也是性騷擾問題無法消除的原因之一。

“無論是受害者本身,或是社會大眾都應該改變思想,不應責備受害者,應該鼓勵受害者勇敢揭發。即使騷擾者有權有勢,例如上司或高層,受害者都應該勇敢面對,可向公司長官、勞工部、警方舉報,或是尋求律師援助。”

她說,有效預防和消除性騷擾並非只是女性的責任,而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因此若有人在職場或公眾場合親眼看見性騷擾事件發生,應該挺身而出成為證人,協助社會除暴安良。

“大家也不應對性騷擾存有‘只是開玩笑’的錯誤思想,且公司都應該施行‘預防和消除職場性騷擾’守則,以保護弱勢者。”

她呼籲社會大眾和國會議員支持該組織推動制定針對性騷擾案件的法令,以制止性騷擾事件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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