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太陽能弊案羅斯瑪罪成 入獄10年罰款9.7億

(吉隆坡1日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被判入獄10年,罰款9.7億令吉。

吉隆坡高庭今日宣判羅斯瑪被控在砂拉越學校太陽能板混合柴油機的維修及運作綜合工程合約中索賄及收取賄賂,3項控狀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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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之前,羅斯瑪代表律師拿督佳吉星要求最低刑法,惟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裡南要求法庭判以最高刑罰,即20年監禁或接近最高刑罰。

哥巴斯里南表示,法官在罰款額刑罰方面沒有裁量權;根據法律,罰款額為賄賂金的5倍,即9.7億令吉。

羅斯瑪於去年2月18日表罪成立後,就進入了自辯階段。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宣判,羅斯瑪被控的3項罪名皆成立。

早前,法官也駁回了羅斯瑪要求法官退審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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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般程序,在高庭法官宣判羅斯瑪有罪,羅斯瑪還可上訴至上訴庭。假若上訴庭維持羅斯瑪有罪的判決,她有權到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宣判羅斯瑪無罪,羅斯瑪則會被釋放,但控方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將會是最後的審判階段,若羅斯瑪依舊被判有罪,將依據其罪行判決監禁及罰款;期間,羅斯瑪還可要求國家元首給予特赦(如公正黨主席拿督斯里安華雞奸案在2018年被特赦的情況),但在元首給予特赦前,羅斯瑪需執行坐牢的刑罰。

一旦聯邦法院判決羅斯瑪無罪,他將遭到釋放,其控狀也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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