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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豐花園命案】一獅城男被控毒品罪 由大馬人保外候審

(新山30日訊)大豐花園命案的29歲新加坡籍男嫌犯今早在新山法庭面對2項毒品罪名,但他皆不認罪,獲法庭允以總計1萬2000令吉保釋金,同時每宗案件需各有2名大馬人擔保,保外候審。

法庭過後將2宗案件定於今年12月13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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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軒耀(譯音)在新山第4推事庭面對的控狀,指他涉嫌於本月27日淩晨5時35分,在新山士姑來麗都路第2.3公里處,在駕駛新加坡注冊車牌SKC4035C的汽車時,在毒品的影響下導致車禍及受傷,甚至撞向新山大王宮的籬笆,因此抵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庭第41(1A)(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少過7年、不超過10年,以及罰款最低3萬令吉、最高5萬令吉。

被告在第3推事庭面對的另一控狀指,他涉嫌在上述同日傍晚6時12分,在新山的毒品罪案調查組內被發現吸毒,因此抵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15(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年或罰款5000令吉。

被告在庭上皆以英語表示不認罪。

被告代表律師拿汀芙蕾達也代表其當事人,要求減低保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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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推事庭推事諾法定,允許被告以7000令吉的保釋金、2名大馬籍擔保人,以及每個月需向警局報到一次的條件,保外候審。

3推事庭莎莉妮則允許被告以5000令吉保釋金、2名大馬籍擔保人的條件,保外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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