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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特會】哥賓星質疑撤銷緊急狀態違憲 阿莎麗娜:有相同想法

(吉隆坡27日訊)行動黨蒲種區國會議員哥賓星挑起國盟政府撤銷緊急狀態的做法有違反聯邦憲法之嫌,國會下議院副議長拿督斯里阿莎麗娜坦言,她也有相同的想法。

“我也是國會議員,我也陷入了相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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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許多律師都在詢問一樣的問題。”

不過,阿莎麗娜表示,由於大馬國會奉行議會民主,她已被國會下議院議長拿督阿茲哈哈倫告知,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達基尤丁將會針對緊急狀態撤銷引發的爭議,在國會作出解釋。

“部長會在星期一,做出匯報及回答。”

今早,在國會下議院特別會議進入衛生部長的匯報環節前,哥賓星站起來要求副議長,允許他提出達基尤丁昨日宣布早在7月21日撤銷緊急狀態的做法,向政府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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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根據聯邦憲法第150(3)條文,緊急狀態的頒布以及在150(2B)條文下制定的緊急狀態條例,必須提呈國會上下議院。

“如果還未被撤銷,在獲得國會兩院通過廢除這項頒布或條例後,就會失效。”

他向阿莎麗娜說,這項條文的關鍵就在於“如果還未被撤銷”,問題就在於,緊急狀態是如何被撤銷的?

“昨日,我們聽到部長說是由內閣決定及由內閣撤銷的。”

哥賓星以兩個法庭案件為例,即1979年“Teh Cheng Poh”案及1977年聯邦法院的裁決,指聯邦憲法第150(3)條文“撤銷”的詮釋是——頒布及撤銷緊急狀態的權力皆在國家元首身上。他說,在1977年,最高法院主席(現稱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索菲安在“Tan Boon Liat及其他人”案的裁決是:“在聯邦憲法的詮釋下,(緊急狀態)條例必須生效至國會處理,或由元首先撤銷。”

因此,哥賓星強調,此事涉及公眾利益,人民都想知道究竟7月21日發生了什麼事,緊急狀態的撤銷是否由元首諭令?撤銷的程序是否有根據聯邦憲法行事?

“這件事至關重要,我要求一個回答,因為接下來的2至3天舉行的匯報會,就是關係到這些已經在(緊急狀態)頒布期間被制訂,卻被指已撤回、撤銷,但我們卻沒有名單的條例。”

“如果被取消了,為什麼我們沒有被告知?為什麼沒有放在我們國會議員的桌子上,以便我們知道何時被撤銷、誰做的決定、是否根據程序,還有對人民的影嚮究竟是什麼?”

“我要求一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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