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會議】就業保險計劃法案一讀 所有受僱員工須投保

(吉隆坡1日訊)為協助被裁退員工,因此規定所有受雇員工都得投保,同時與雇主各自承擔一半保費的《2017年就業保險計劃(EIS)法案》,今日由人力資源部長拿督斯里里察烈提呈國會下議院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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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項法案,每月領取薪水從最低每月30令吉以下至4000令吉及以上,都必須繳付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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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下,如果雇主和雇員沒有向社會保險機構註冊,將是一項罪行。

 

當局已在法案下制訂了3套保費機制,部長有權決定採用那個版本。據保費機制,雇主和雇員每月所需繳納的保費,從最低10仙到最高29令吉65仙。

 

法案16(1)條文闡明,所有雇主都得為雇員投保,違例者可以被罰款1萬令吉或坐牢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沒有為雇員向社險機構註冊及投保的雇主,也可以被判上述刑罰。

 

法案15條文闡明,任何在《1969年僱員社險法令》下註冊的公司,將在此法案生效後,也被視為已向負責執行這項全新就業保險計劃的社會保險機構註冊。

 

法案闡明,任何人若在繳納金與索償方面涉嫌或串謀欺詐行為,以及提供偽造或簽署不正確的文件、表格、報告、文憑,都屬於犯罪行為。

 

由社險機構執行

 

不過,一些“職業”並不適用於就業保險計劃法案,如兼職、家務或不是任何商業、生意或專業性質的工作、丈夫或妻子是一名雇主、在監獄、感化院及在扣留所被扣留的人士、地方政府官員或法定機構官員,以及未滿18歲或超過60歲的雇員、在法案未生效前年滿57歲的人士。

 

法案闡明,如果投保雇員失業,他可以享有4種津貼,即求職津貼、提早再就業津貼、減少收入津貼以及培訓津貼。

 

法案闡明,如果一個人兼職兩份或以上工作而有超過兩名雇主,每名雇主都得為雇員投保。雇主和雇員是每個月投保,直到雇員達到基本退休年齡為止。

 

如果雇主拖欠保費,將被當局徵收利息。

 

法案也闡明,雇主不能夠為了要減少繳付雇員的福利或因為拖欠保費,就因此對雇員減薪或停職,這也是一種罪行。

 

失業索償須符4條件

 

在《2017年就業保險計劃法案》下,若一名雇員因失業而要向社會保險機構索償或索取津貼,必須符合最基本條件,即必須連續繳交保費長達24個月。

 

失業雇員可以向社險該機構索取多達12次的津貼,但每次的基本條件不同,第一次是需要連續繳交保費24個月、第二次是36個月、第三次是48個月、第四次是60個月、第五次是72個月、第六次是84個月、第七次是79個月、第八次是108個月、第九次是120個月、第十次是132個月、第11次是144個月以及第12次是156個月。

 

一旦失業,雇員就得從失業當天的60天內向社險機構提出申請津貼,要不然其申請將被拒絕。

 

根據法案,在待業中的雇員可申請提早再就業津貼。

 

如果投保雇員擁有兩份或以上職業,當他同時失去所有工作時,他可以申請求職津貼及減少收入津貼。

 

投保雇員若失業,可以向社險機構申請批准的課程接受培訓,惟條件是申領的求職津貼不能超過12個月,抑或在覓職與上班後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

 

此外,接受培訓的雇員也可以申領培訓津貼,但不能超過6個月;而培訓經費將由社險機構承擔。

 

如果雇員同時有兩份或以上職業,當他失去其中一份或更多工作,但不完全失業,他可以申請減少收入津貼,卻不可以申請求職津貼、培訓津貼或提早再就業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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