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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3年2352母親申請公民權 韓沙:其中僅21人成功

(吉隆坡27日訊)內政部長拿督斯里韓沙再努丁指出,根據國民登記局(JPN)從2018年至今年10月11日的記錄顯示,當局收到2352份來自大馬籍母親提出的公民權申請,其中只有21人成功獲得公民權。

他昨日以書面回復行動黨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藍卡巴星時說,根據記錄,有31份公民權申請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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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卡巴星詢問內政部,關於有多少名大馬籍母親向國民登記局提出兒童的公民權申請,其中有多少申請被批準和拒絕。

另一方面,韓沙再努丁以書面回答行動黨國會議員倪可敏時說,國民登記局根據個人父母出生時的婚姻狀況和公民身份,以記錄個人為公民或非公民。

他表示, 目前我國並沒有人被記錄為“無國籍人”(stateless)。

他指出,在馬來西亞出生並不代表個人自動獲得大馬公民權。根據聯邦憲法第三部分及1964年大馬公民權條例,個人的公民權是取決於親生父母在孩子出生時的婚姻狀態和公民權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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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針對父母在婚姻登記之前就出生的小孩,根據聯邦憲法第二列表第III部分的17條文,即將非婚生孩子“父母中一人”詮釋為母親,也就是孩子跟隨母親的國籍。

他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父母和監護人全權負責管理與原籍國的公民身份、身份證件和旅行證件,以確保孩子仍然可以使用母親原籍國的特權,例如可以申請在母親原籍國的旅行文件,避免被誤認為無國籍人士。

他說,至於外籍人士或非大馬公民者方面,如果他們符合聯邦憲法和與婚姻登記、出生登記相關的立法規定要求,並有意申請公民權,他們可以提呈申請,惟當局不保證相關申請一定會獲得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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