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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擁煙草非犯罪 建議減罰額 特委會同意禁07後吸煙

(吉隆坡5日訊)檢討2022年煙草產品及香煙控制法案的國會特別委員會同意,全面禁止2007年1月1日及以後出生的世代吸食任何煙草產品或煙草替代產品,或使用任何吸煙裝置。

不過,委員會建議,不應將擁有任何煙草產品、吸煙材料、煙草替代產品或吸煙裝置列為犯罪行為,同時也建議將罰款5000令吉降低至500令吉,並加入社區服務令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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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委員會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的報告,委員會同意並建議維持法案第17(1)(a)條文中的“吸食任何煙草產品或煙草替代產品”以及第17(1)(b)條文中的“使用任何吸煙裝置”字眼。

“委員會也同意並建議刪除法案中第17(1)(c)條文以及第53(2)(j)和54(1)(b)(iv)條文中與‘擁有任何煙草產品、吸煙材料、煙草替代產品或吸煙裝置’的字眼。”

委員會也同意,無需特別闡明抵觸第17(1)條文的行為是不留案底的罪行。

報告指出,委員會同意將法案第13(4)條文及第17(2)條文中的5000令吉罰款修改為500令吉,並在上述條文中加入社區服務令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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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協調目的,委員會也建議將法案第54(2)條文中的罰款修改為500令吉並加入社區服務令。

根據法案第54(2)條文,任何抵觸第54(1)(a)條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任何抵觸第54(1)(b)條文者,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

不過,根據報告,第54條文將被改為第55條文,以在加入新的第54條文,即規定衛生總監需針對法案中的重要事項發布定期報告,並將報告提交給衛生部長,再由衛生部長提交給國會上下議院。

委員會也建議修正法案第26至30條文、第33、34、35及38條文,限制執法人員的權限。

委員會指出,應將執法權限制在制造、包裝、儲存、交付、分銷或銷售煙草制品的目的,而執法人員只可進入住家以外的場所執法。

報告也說,委員會同意衛生部指法案並未抵觸聯邦憲法第5條文(人身自由權)和第8條文(平等權)的意見。

委員會也同意,目前無需針對“非易燃替代品”擬定新的法令和條款。

此外,委員會同意並建議修改法案第2條文、第5(3)條文、第21(1)條文、第24條文、第49(1)條文以及第53條文,同時也針對法案說明提出22項修改建議。

委員會建議法案生效的首3年,第17條文應以教育方式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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