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國會】呈修正法案 青年年齡定義降至30歲

(吉隆坡1日訊)政府今日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07年青年組織及青年發展法令》修正法案,以將青年定義從現有的40歲下調至3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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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青年及體育部長賽沙迪提呈一讀的修正案,建議修改法令2條文,以重新定義青年的最高年齡限制。

根據法案,一旦修正案通過,每一個青年團體的會員和受委託的領導成員,年齡都必須超過18歲及不超過3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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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訂的12條文則闡明,領導組織的青年年齡不能少於18歲以及不超過30歲,可以持續掌權不超過4年。

法案也有一項例外條文,即若一人已滿30歲或超過30歲的青年在這法令生效之後受委為組織的負責人,被允許任職至任期結束。

另一方面,為了提高消費人能把投訴產品的案件帶到消費人仲裁庭的數額,從原有的2萬5000令吉調高至5萬令吉,國內貿易及消費事務部副部長張健仁在下議院提呈《2019年消費人保護修正法案》。

政府也修改法令117條文,以提高違反仲裁庭裁決的罰款,從原有的不超過1000令吉調高至不少過100令吉及不超過5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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