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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僱用法案修訂二讀 男性3天有薪陪產假

(吉隆坡21日訊)人力資源副部長阿旺哈欣今日在國會提呈2021年僱用(修訂)法案二讀,建議把居家辦公賦予員工的相關保障納入修正案,以及為男性提供3天有薪陪產假。

阿旺哈欣表示,擬議修訂涉及46條條款,其中包括28條修訂條款、10條新增條款和6 條廢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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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項修訂法案的主要目標是增加和改善國內員工的保護和福利。

“法案還力求確保國家勞動法的規定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經許可制定的國際勞工標準。”

該修正案將會修正265法令的第99A條文,即將該法令下任何罪行的罰款額從1萬令吉增加至5萬令吉。

根據修正案,也增加新的60FA條文,其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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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婚的男性僱員有權在伴侶每次生產時,享有連續3天的帶薪陪產假。

(2)根據(1) 條文所規定無論配偶人數多少,陪產假限制為5次分娩。

此外,新增的18A條文也規定僱主需為服務未滿一個月的員工支付薪金,以及新增41A條文,禁止僱主解僱懷孕或因懷孕而生病的女員工。

新增的60KA條文也規定,僱主必須在停止僱用外勞後,在30天內向勞工局總監發出通知;一旦外勞逃走,則需在14天內通知。

勞工部總監總幹事其外國工人的終止。外籍勞工終止僱傭或逃亡的,應自終止僱傭之日起14天內或員工缺勤後14天內通知。

修訂法案也新增27(12)(c)條文,僱主可在許可的情況下,為適當的工作類型提供靈活的工作安排,以允許僱員靈活性的調整工作時間、工作日和工作場所。

“這是符合目前實行的混合工作文化,特別是在鼓勵員工居家工作以控制疫情的傳播。”

新增的第69F條文,授權人力資源總監針對任何就業歧視投訴展開調查,並就此類投訴作出任何命令或決定;新增的第81H條文,也對僱主施加額外的責任,即必須在工作場所展示預防性騷擾通知,以提高意識並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行為。

新的第87A條文,授權法庭可命令任何因拖欠工資或任何其他款項而被定罪的僱主,繳清所有拖欠僱員的款項;法庭可應僱員的申請,徵收僱主的財產,以支付拖欠的工資。

新的第90B條文則納入關於強迫勞動的法案,強迫勞動的僱主可被罰款最高10萬令吉或監禁兩年或兩者兼施。

另外,修訂案廢除的其中一項條文,是女性在夜間和地下工作可獲得額外薪金的條文。

“建議廢除本條文,以為男女員工提供公平待遇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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