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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修勞工法納反歧視條文 禁雇主歧視員工

(吉隆坡16日訊)人力資源部副部長拿督馬夫茲告訴國會,政府將在修訂《1955年勞工法令》時納入反歧視條文,禁止雇主基於員工的性別、宗教、種族、殘疾、婚姻狀態、懷孕及語言,而對員工施以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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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於今日在國會下議院回答人民公正黨峇東埔區國會議員努魯依莎的提問時說,人資部在修訂勞工法令時,也會納入禁止雇主在勞資合約的條款中,加入任何含有歧視元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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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部在修訂法令時,不會在法案中納入維護工作申請者的條文。”

 

《1955年勞工法令》旨在保障員工權益,卻不包括還未受聘的工作申請者。

 

針對努魯依莎有關如何確保雇主如2020年財政預算案所宣布般為女職員提供90天產假的附加提提問時,馬夫茲並沒有直接回應,反而是答非所問地表示,目前沒有任何法令可以對付拒絕聘請懷孕女性的雇主。

 

但他表明,涉及人士可以提出投訴,由人資部聯繫相關雇主進行協商及作出勸告,以便不會頻密發生雇主不聘請懷孕女性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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