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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商家因為招牌上的馬來文字不明顯或完全沒有馬來文字,只有中英文字眼,而被令拆除不合規格的招牌。據吉隆坡市政局調查,這5家商店業者已違反1982廣告地方法令(直轄區),故當局開出罰單,並指示須在14天內撤換為合格招牌。
之所以會用“又”,因為這課題在過去40年來,每隔一段日子就會成為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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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63條細說“公眾場所”的詮釋,舉凡建築物裡裡外外,都歸地方政府當局管理:建築、街道、河流、公園、義山、巴剎、停車場、泊車位、招牌、廣告,乃至名目不一的商業執照,一律歸於地方政府屬下的部門名下管理,並提到所有招牌均要以馬來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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