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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言梁語】托兒責有攸歸?

短短2個月,已發生3起兒童被留在車內而死亡的案件,婦女部門強制規定托兒所營運方通知缺席兒童的家長,即能避免悲劇重演?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長拿督斯里南西蘇克里日前提到,鑒於近期發生數宗監護人忘了送孩子去托兒所,並遺忘在車內太長時間致死的類似案件,所以有必要更新標淮作業程序(SOP)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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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責任在家長

針對有些人提議禁止車鏡鍍膜,她直言並非屬於其權限範圍,所以只能從其職權著手。因此,該部將強制規定托兒所營運方通知缺席兒童的家長,再不然就要聯繫緊急聯繫人,如附近的親人,以免悲劇重演。

無可否認,托兒所與家長/監護人加強溝通,確實是避免孩子被遺忘在車內而致死案件發生的舉措之一;惟,我們必須了解孩子的最終責任仍舊在家長/監護人身上,不得將之轉到托兒所營運方,而後者僅是在這舉措上扮演“協助提醒”的角色。

事實上,大馬在兒童保護上挺周全。根據2001年兒童保護法令,兒童的定義是指18歲以下的少年或孩子,而此法令第17條文闡明:父母或監護人疏忽或沒能力或不肯監管及保護孩童的話,都可在兒童法令下受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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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有這法令呢?因為父母對孩子肩負教養的責任非常重大,所以須供給孩子生存、養育和教育的責任。倘若父母或監護人疏忽照顧未成年孩童,可在兒童法令第33條文下被提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令吉或最高監禁兩年,或兩者兼施。

惟,當局援引兒童法令對付疏忽照顧孩童的父母時,往往會引起另一種聲音:悲劇的發生並不是大部分父母想要的,懲罰只會對疏忽的父母造成雙重傷害,猶如落井下石,在他們的傷口上撒鹽。

也因此,當局往往在孩子因父母或監護人的直接嚴重過失而致死或致傷時才會援引兒童法令,比如獨留幼齡孩子在家、窗戶未上鎖致孩子墜樓,諸如此類;甚少在父母或監護人的非直接嚴重過失時援引此法令。

猶記得2007年發生8歲女童努汀遭性侵棄屍案及淨選盟集會時,警方都曾放話要以兒童法令來對付相關家長。當時,在努汀父母仍在承受喪女之痛時,警方的放話隨即面對很多人的撻伐。

法理情理難平衡

坦白說,要在法理和情理上去平衡,確實對執法和司法單位尤其困擾。縱有兒童法令賦予權力,但在未成年受害者/罹難者的父母承受喪親之痛之際,執法只會落得鐵面無情的評價。不過,這就代表父母或監護人沒錯嗎?責有攸歸,孰是孰非,心知肚明。如果家長每次下車時,養成檢查車廂的習慣,那可能就能改變結局;畢竟孩子是我們的,托兒所營運方或保姆始終只是託管者,並非合法監護人。

(梁潔瑩‧ 自由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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