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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聽則明】監管短期出租

醞釀多時的檳州短期出租營運指南(高樓)草案,終於在千呼萬喚中出爐。

據報導,州政府在咨詢相關利益者意見後,料可在2至3個月內提呈檳州行政議會以尋求通過,預計明年一月正式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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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短期出租營運指南(高樓)草案非常詳盡,涵蓋了各式高樓的監管機制和規範。然毫無意外的,—如任何法律或條規,支持和反對之聲皆有之,胥視各別的立場與利益。

而在反對聲浪中,其中成為焦點的是,為何坐擁商業地契的高樓業主要進行短租活動前,也必須先獲高樓共管機構或管理機構的同意,並在召開的常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上,獲得3/4居民的支持率。這些高樓業主質疑即然他們擁有商業地契,為何不能理所當然的行使業主權利進行商業短租活動呢?

短租不同於民宿

其實類似的論點早在2020年的一宗官司中提出,但卻不被當時的聯邦法院接受。聯邦法院當時判決,即使產業的地契上屬於商業用途(Commercial Title),同樣受到高樓管理機構立規的限制。 如果管理層立規禁止,那持有商業地契的業主同樣不得經營短租。 案件中,地方政府曾建議這項限制不應該影響到商業地契的業主,但聯邦法院駁回這個觀點,並解釋兩者沒有衝突。分層管理法令底下也沒有為兩種地契作出區分。因此,還是取決於大部分屋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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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官司緣起案中公寓管理公司基於住戶投訴其他業主短期出租單位,滋擾其他住戶而召開特大,以修改該公寓房屋條規第3條,納入上述條規,禁止業主短期出租公寓單位,並要求違例者繳付罰款。之後該公寓管理公司於2018年入稟高庭,起訴違反有關公寓房屋條規的相關人士。而那些涉及短期出租的業主反指公寓管理公司沒有權利立規禁止業主短期出租公寓單位。

草案是好的開端

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一點是檳州短期出租營運指南(高樓)草案,顧名思義,只針對短期出租(short-term rental),而非民宿(homestay) 。其實,目前很多掛上“民宿”招牌的根本稱不上是民宿,因為民宿的定義是屋主與旅客在同一屋檐下;非法業者實際上只假借“民宿”一名來吸引旅客,純粹是在住家或店屋內裝修供旅客過夜的非法旅館。

根據大馬旅遊部網頁,被該部承認的民宿都得經過嚴格的審查,在經由該部、衛生部、民宿委員會及當地鄉委會審查後,方可獲得準證以確保能給予旅客最好的服務,凡獲旅遊部承認的民宿都一定附有Malaysia homestay experience標誌。

簡言之, 短期出租監管是必要。但其目的則是多樣的,除了保護消費者外,還要協調相關利益者(合法酒店業者),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所謂的共享經濟不能顯着偏離共享原則,共享經濟監管的關鍵就是要對共享與商業運營進行合理的劃界,對共享模式不設限制,對非共享模式出租則進行合理的限制。在這點,檳州短期出租營運指南(高樓)草案毫無疑問是個良好的開端!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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