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撥亂反正,正本清源“,這四個字概括了我個人即時對日前聯邦法院九司以8比1多數票,裁定2019年吉蘭丹伊斯蘭刑事法(I)之下的16項條文無效的歷史性判決之感想。
此官司起源於來自吉蘭丹的聶依琳祖麗娜及女兒東姑雅絲敏根據聯邦憲法第4(4)條款向聯邦法院入稟申請,挑戰2019年丹伊刑法(I)之下的其中18項條文是否違憲,並稱丹州立法機關沒有權力針對18項罪行制定法律,因為聯邦法律涵蓋相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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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在大馬極度敏感的宗教議題,各界對此標桿性司法判決的反應,無可避免呈現兩極化。公民社會與非馬來族群普遍上都歡迎這判決,因為大馬最高司法機構一錘定音,重新肯定聯邦憲法是大馬最高的法律,任何立法機構如立任何牴觸聯邦憲法任何條文一概無效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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