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兼聽則明】反歧視租賃法令是必要的惡?

如果有業主在其產業出租廣告上註明只租給某個族群,那麼該業主是種族主義份子嗎?

這個問題看似再簡單不過,我們不是從小就被教育任何以膚色、種族或宗教信仰來歧視他人的行徑是錯誤,甚至應該被譴責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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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您的親朋戚友,或是您自己涉及其中,那麼許多本來看似黑白分明的大道理,都會變得混沌不明,有理說不清了。

平心而論, 類似廣告在我國屢見不鮮,大家也幾乎習以為常。然而這樣的廣告內容因涉及種族歧視,難免會引發爭議。因為在一個多元種族社會,在日常生活裡如果大家事事以種族考量為出發點,其後果可想而知!因此,大馬政府立法干預,也是合情合理,無可厚非之事。

雖然大馬聯邦憲法第八條文早已明文規定,人人在法律下皆平等且受平等保護。然而此條文只限於政府與個人,而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種族歧視。意即憲法第8(2)條文無法應用在涉及兩個個人之間的種族歧視行為。這意味着如果政府有種族歧視現象,你可以基於權益被剝削而採取法律行動起訴政府,但對其他個人則無效。於是便有了在擬定中,明文規定限制這種種族歧視做法,以保護屋主和房客的權益。

然而,如果大馬政府真的在擬定中的住宅與租房法令中明文規定禁止房屋出租廣告上註明種族限制之作法,以保護屋主和房客,卻未必是件一呼百應,水到渠成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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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年前“YouGov Omnibus”一項線上民意調查顯示,有60%的受訪者同意房東在租賃房產時,擁有“絕對裁量權”,32%的受訪者認為,出租房產時註明種族偏好,更容易出租;但也有37%的人認為,註明種族偏好會構成種族主義。

該民調凸顯了大馬多元種族社會對此課題的矛盾與分歧。

對族群和宗教等事物的偏見心理,幾乎是人類的本能,我們也不必否認或者假裝不存在。很多人私下都會以涉及族群、膚色甚至性別等等方面的閒話議論他人。

謹守文明與法律界限

新加坡建國總理李光耀在2011年出版的《李光耀:新加坡賴以生存的硬道理》書中,曾坦承說,如果他的女兒要嫁給一名非裔黑人,他會毫無保留地告訴她:你瘋了。

所以說,個人與生俱來的偏見是一回事,要不要顯露出來乃至把偏見用來攻擊別人,就涉及道德文明和法律的紅線。這在一個多元種族文化與宗教的社會,至關重要。

固然,知易行難,但在一個多元種族文化與宗教的社會,這層自制與節約是必要的惡,如在擬定中的住宅租賃法令。如不,無異於玩火自焚!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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