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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聽則明】反性騷擾仲裁庭開庭了!

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大馬反性騷擾仲裁庭終於開庭聽審,並已對首宗涉及男雇主非禮女員工的投訴作出裁決!

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上個月發文告說,仲裁庭是根據2022年反性騷擾法令第19(1)條文,從聽證會首日也就是今年5月23日算起的60天內,發表這項裁決,並指在考量所提呈的證據後,仲裁庭裁定,投訴人已成功證明應訴人(respondent)對她進行性騷擾。因此,反性騷擾仲裁庭諭令應訴人按照投訴人的要求,做出道歉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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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無疑是項歷史性的裁決。因為反性騷仲裁庭成立提供一個替代民事法庭的渠道,以通過快速、簡便及最低成本的方式,處理性騷擾投訴。此外,投訴也是根據民事法律進行處理,其中投訴的證據負擔是以概率平衡,而非高門檻的超出合理疑點來界定的,並可以提供民事賠償形式的補救或賠償給性騷擾受害者。

擴大性騷擾定義

更重要的是2022年《性騷擾法案》擴大了性騷擾的定義涵蓋任何以形式,無論是口頭、非口頭、視覺、手勢或身體,對某人進行的不受歡迎的性行為,這些行為具有合理的冒犯,對某人構成侮辱,或對其安全構成威脅。

此外,性騷擾事發地點並不侷限於工作場所,而是覆蓋任何地方,任何公共或私立教育機構和公共場合。它也可以通過任何形式,包括在線方式,針對任何個人進行,無論性別、年齡、種族或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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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論及性騷擾事件,大眾有種錯覺,只有女性才會成為受害人。但事實是根據在1486起性騷擾投訴中,有411起案件涉及男性受害者,占了27.7%,這顯示有越來越多的男性成為受害者。婦女、家庭及社區發展部副部長拿督艾曼阿菲拉去年在國會上議院披露數據。

由於民眾對於性騷擾行為的覺醒日益提高,與性騷擾相關的案件也會愈來愈多。而不管聽審的是民事法庭、工業法庭,又抑或是反性騷擾仲裁庭,它們所下的判決,都有助於釐清究竟怎樣的行為舉止才會在法律上構成性騷擾。

如最近,大馬工業法庭就裁定,一家政聯公司(GLC)總執行長,向其秘書發表的一系列言論屬於性騷擾行為,需賠償對方15萬8760令吉。

性騷擾投訴日增

據訴方(秘書)提出的訴訟,身為答辯方的總執行長曾要求其女屬下為其按摩,在出差時要求她訂在對方隔壁的酒店房間,甚至在午餐時間告知如果她願意做出一些事就能升遷,同時在兩人同車時,要求對方坐他旁邊。

訴方也指控答辯方透過WhatsApp向她發送情歌與一些訊息,後來她針對答辯方的行為提出投訴,但公司在經過內部調查發現相關指控毫無根據而遭調職到柔佛。

儘管一些指控尚未得到證實,工業法庭表示,根據公司手冊,法庭必須將首席執行官的行為視為性騷擾。

甭容置疑,可以預見的是性騷擾相關的案件在可預見的未來只會日益增加,影響職場和諧。因此,勞資雙方攜手合作,共同制定公平合理的反性騷擾工作指南與手則,以及建立有效投訴與調解程序是刻不容緩的急務。畢竟有關反性騷擾法律的終極目標是避免發生性騷擾案件,而不是鼓勵其一而再,再而三發生。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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