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兼聽則明】勿讓母親淚白流

對於來見我的母親,我告訴他們,不只是他們想哭,我也想哭。”

對大馬女性與外籍丈夫在海外出生的孩子無權依法成為大馬公民一事,掌管國會和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裡旺朱乃迪感到非常難過,有感而發的說出了上述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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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讓我們尊貴的法律部長也含淚之事,可追溯至2021年9月9日,非政府組織“家庭前緣”(Family Frontiers)及6名與外籍人士結婚並在海外誕下孩子的讓那些委屈多時入稟高庭,聯合起訴大馬政府、內政部長、國民登記局的官司。去年9月一審時,吉隆坡高庭裁決,大馬籍婦女與外籍配偶在海外出生孩子也可以獲得公民權,頓時讓那些委屈多時母親喜極而泣。

判決惹爭議

不過3名答辯人稍後提出上訴。今年8月5日,以上訴庭法官卡馬魯丁為首的三司以2比1的多數訴裁決,判大馬政府、內政部和國民登記局總監等三造上訴得直。判上訴得直兩位上訴庭法官是卡馬魯丁和阿茲莎,而另一名法官南達巴蘭則持異議。

毫無意外的上訴庭判決,不僅讓不少涉及的母親淚灑公堂,社會輿論更是一片嘩然,近乎一面倒的批評談判決不公。大馬人權委員會更是直諫呼籲政府,遵守《兒童權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公約》,確保我國法律保護男女享有性別平等的權利,以及滿足兒童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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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判決對婦女不公是那二位推翻高庭判決的上訴庭法官也承認的事實。那麼他們又基於什麼理由作出如此爭議性的判決呢?

卡馬魯丁法官在推翻高庭的判決時解釋,釋意指生物學父親,不能延伸到含括母親或父母。他指出,雖然高庭裁決援引聯邦憲法第14(1)(b)條款,允許大馬籍母親在海外出生的孩子自動獲得公民權,並裁定第 1 (b)條款中 “父親”字眼的詮釋必須含括母親。但是,第14(1)(b)條款中的“父親”及其第二附表的相關條款是清晰明確的,不能詮釋為包括“母親”。

卡馬魯丁法官重申唯有國會才能改寫憲法,法庭不能修改憲法。法庭不能隨心所欲地更改憲法。其實這便是三權分立精神重點所在–國會立法,行政執法,而司法則釋法,各司其職,相互制衡,避免任何一權獨大!

換言之,即便上訴庭在這官司裡詮釋聯邦憲法第二部分第二附表裡清晰明確的“父親”字眼時,而導致對婦女不公時,上訴庭也不可跨界僭入立法權限範圍,擅自自作主張把“父親”一字詮釋為包括“母親“。

請回到國會修法

記得備受大家敬重的前聯邦法院院長阿茲蘭莎(後來的霹靂蘇丹和國家最高元首)曾在Loh Kooi Choon v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一案中闡明司法權與立法權之間微妙關係:

“關於相關法令是否’嚴苛與不公’的問題,是應該在國會辯論,並由國會決定的,因此它不適合由法庭來裁決。如不,那麼法庭就僭越屬於國會的範疇了。我們的法庭即便事關憲法保障的基本權益也不該干涉政治……。”

他更進一步強調:

“那些對一些過度侵犯基本權益的法令之智慧與政策有意見的人士,一般上應該向立法機構,而不是法庭表達不滿;他們尋求糾正的管道是通過投票箱。”

職是之故,不要讓那些飽受委屈母親眼淚白流,最一勞永逸的方法還是通過修正第二附表,闡明只要母親是大馬國籍,她們(在海外出生的)孩子也有權依法獲得公民權。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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