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兼聽則明】不好笑的喜劇演出

有人說成功的喜劇,可讓人哭笑不得、笑中帶淚。那麼假如是一場拙劣的喜劇演出呢?

較早前,在社交媒體流傳一則長達54秒的視頻,一名馬來女郎在一家喜劇俱樂部的舞台上,公然扯下頭巾和脫下馬來傳統服裝,搖身變成性感女郎的視頻。這視頻在社交媒體廣傳,引發爭議,並越演越烈。先是吉隆坡市政廳雷厲風行勒令暫時關閉該俱樂部,警方同時逮捕有關女子和其男友,並以引發回教群體不和諧氣氛的罪名下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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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喜劇俱樂部聯合創始人李查凡蓋斯也出呼意料被扣,並在1948年煽動法令和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下受到調查。

據報導,控狀指該女子承認本身是一名穆斯林,卻在台上演出時脫下頭巾和馬來裝。此舉已在穆斯林之間引發宗教上的不和諧氣氛,牴觸刑事法典第298A(1)(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5年。

一場拙劣的喜劇演出,不僅沒有引人發笑,反而掀起軒然大波!而此風波的關鍵在於當事人似乎是有預謀的以詆毀伊教當樂事。記得亞里士多德在《詩學》中曾談到喜劇的特徵。他認為,喜劇模仿的是比一般人較差的人物,所謂“較差”,並非指一般意義上的“壞”,而是指醜的一種形式,即可笑性(或滑稽),可笑的東西是一種對旁人無傷,不至引起痛感的醜陋或乖訛。

針對因提供場地給該馬來女子演出而被殃及池魚被勒令關閉的俱樂部,一批本地喜劇界人發表聲明,呼籲當局解除該俱樂部的凍結令,並強調俱樂部經營者隨時都準備與警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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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聲明指出,所有喜劇場所的標準作業程序是告知表演者,他們不得觸及馬來西亞的王室和王室機構,以及任何宗教,這條規也適用於開放式麥克風之夜的演出。所有表演者已被告知了這些條規,但有者還是無視這些規定。

大馬社會有三大禁忌

一幅諷刺漫畫或一張深具震憾性的照片,甚至於一場笑中帶淚的喜劇演出,可以是言論自由下的藝術品,但如果作者對宗教或文化的禁忌欠缺敏感度與基本的常識與同理心,其所帶來的災難是難以想像的。

這起事件再次凸顯了大馬社會的三大禁忌–3R,即宗教(religion)、種族(Race)及 王室(Royalty)。

針對當事人涉嫌故意挑釁的行為,國家傳教理事會主席拿督馬末祖迪博士促請國內回教徒,無需對侮辱回教的挑釁動作有太大反應。他點出,“通常都是一些不理智者或有心人故意挑釁,若我們反應很大,那麼人們就會知道,這是我們的標準和程度。”

成功的喜劇讓人哭笑不得、笑中帶淚。反之,一場拙劣的喜劇演出可以不好笑,但絕不可犯眾怒,因為其後果可能是不堪設想的人間悲劇。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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