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包先生

【光明包先生】租戶買租貸房 屋主拒還訂金 須以雙方協議為準繩

(檳城27日訊)租戶向屋主買下租貸的房子後,屋主卻拒絕歸還1個月屋租訂金及押抵金,執業律師林文明說,若買賣兩方發生爭執,必須以雙方立下的協議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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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小姐說,她在2017年6月1日跟屋主李女士租下檳城打鎗埔政府組屋一單位,每月租金360令吉。屋主在今年4月期間披露有意售賣相關單位。

“屋主給的理由是她老了無暇管理屋業,而她見我每月按時繳付房租,且已租了2年左右所以有意優先將相關單位出售給我,價格也相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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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雙方都將產業買賣手續委託律師辦理,並在同年8月獲得地方政府的批准信函,為此雙方的產業交易手續在9月中完成。“期間我們委託律師交代我向屋主商量豁免9月份的租金,而我也於9月3日撥電向屋主討論9月份的租金是否可豁免,及在當初租屋時繳付的一個月租的訂金退還,然而屋主表示需看律師匯款後再說。”

呂小姐說,她在律師於9月12日付清一切款項給屋主後,隔天便聯絡屋主商討免除該月份租金一事,然而屋主斬釘截鐵的拒絕相關要求。“當下我對於屋主突然轉變的態度感到駭然,不過我嘗試要求屋主以早前租房時繳付的抵押作為9月份屋租半個月的租金一事,剩餘的抵押金在歸還給我時,屋主也不願意接受相關建議,硬是要我繳付9月份的租金及扣除我的全部押抵金。”

對此,呂小姐想知道是否有投訴或協調管道,可以處理她與前屋主目前的僵局。

林文明續說,根據呂小姐的個案表面看來,若數額少於5000令吉,她可將相關事項入稟民事小額索償法庭,不過她需要攜帶有力證據來證明她的理據。

無論如何,他也表明若呂小姐在購屋期間,沒有如期繳付所有購屋款項給屋主,屋主是有權扣除她的押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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