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包先生

【光明包先生】民眾不滿違停被拖車 議員稱阻礙交通可被拖

鄭先生的車子因沒有停在停車格內而被市政廳拖走,他不滿其他違停車子沒拖走,只有他的車被拖。檳島市議員陳慧萍說,市政廳執法員會視現場的道路交通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將違停的車子拖走或開罰單,當中不存有針對或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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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檳城的鄭先生說,不久前他開車到中路一帶辦事,當時因為是交通繁忙時間,他在當地兜了幾圈都找不到停車位,因此便將車子停在牛奶巷附近。

他聲稱,雖然車子沒有停在停車格內,不過停車位置並不會阻礙交通,孰不知他辦完事後發現車子被檳島市政廳拖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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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其他違停的車子並沒被拖走,執法員僅是開罰單,對此我感到不解,為何只有我的車被拖。”

他說,根據他的認知,執法單位僅能對違停的車子開出罰單,並不能擅自將屬於民眾的交通工具拖走。

針對鄭先生的情況,陳慧萍說,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8條文賦予地方政府拖車的權限,因此檳市廳是依法辦事。

“當局有權將阻礙交通及造成交通阻塞的車子或摩多移走,法令也賦予執法員對車子或摩多是否構成‘交通阻礙或交通阻塞’的斟酌權。”她補充,停在道路轉彎處、行人道或可構成交通及行人阻礙,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帶來危險的違停交通工具,被拖走的機率非常高。陳慧萍促請民眾遵守交通規則,將車輛停在當局的停車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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