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修改342法令】違SOP強硬執法 個人10萬 組織200萬

(吉隆坡14日訊)衛生部今日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21年傳染病預防和控制修正法案一讀,其中法案修改第24條文,任何違規的個人一旦罪成,可被判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最高監禁7年,或兩者兼施;若違法者是組織,則可被罰款不超過200萬令吉。

上述修正案是由衛生部副部長拿督諾阿茲米提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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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也修改第25條文,並闡明執法單位開出的罰單,團體的罰款額為不超過100萬令吉,而個人罰款額則不超過1萬令吉。

此外,法案新增第14A條文,並闡明獲授權的官員可以強硬執法(menggunakan kekerasan),以確保相關人士遵守隔離令。

根據該法案新增的14A(1)條文,授權的官員可以要求任何感染或被懷疑感染疾病的人士,在合適且不會傳染他人的情況下進行隔離,直到他的狀況許可及不會危害他人下,就可結束隔離。

此外,該法案也新增15A條文,即指示佩戴或使用追蹤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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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的第15A(1)和(2)條文闡明,被賦權的官員可向任何感染或接觸者出示命令,包括佩戴電子追蹤器,以便當局可以追蹤該人士的行蹤。

至於法案也新增第21A(1)和(2)條文,並闡明衛生總監可以透過任何方式,向任何人發出預防的指示,一旦違反衛生總監的指令,即屬違法。

法案新增的第22A條文闡明,任何組織一旦違反該項法令,有關組織的董事、首席執行員、首席營運員、經理、秘書或有關人員可分開或一並被提控上庭。

另外,法案新增第31(3)條文闡明,違規者在該法令下一旦罪成,將被罰款不超過5萬令吉或不超過2年監禁,或兩者兼施。

上述法案將會在本期會議提呈二讀。

調解無法履行342法爭議 減疫情衝擊措施修正

掌管國會及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拿督斯里旺朱乃迪,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21年減低冠病疫情衝擊臨時措施修正案一讀,旨在調解任何一方因342法令規定、制定或採取措施,而無法履行合約責任的爭議。

此法案修改第42(a)和(b)條文,即從2020年3月18日開始至有效日期,但不可超過2022年12月31日,在1981年私人職業介紹所法令第11(1)條文下提呈更新執照申請;及在1981年私人職業介紹所法令第11(3)條文下支付執照費和定金。

上述法案並沒涉及任何政府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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