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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鑣鎗殺拿督案】伍長阿茲蘭供證 被告拔鎗拒捕

(檳城15日訊)保鑣鎗殺拿督案今日續審,事發當時逮捕被告的伍長阿茲蘭供證指出,在案發現場看到被告欲拔出手鎗時,警告被告把手鎗放下及伏在地上,但被告拒絕並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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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案發當時與同僚趕抵現場,初時以為現場發生車禍,看到許多人在為傷者施救,其中一名傷者阿米魯(國營電視台攝影記者)告訴他身上中鎗。

“當時距離我大約22尺有一輛黑色寶馬車,我看到被告從該車前左門跑出來,當時被告右腰後插著一把手槍,而車內司機座上另一男子則頭部流滿血,不醒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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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靠近被告時,被告欲從右腰後拿出手槍,當下我警告他,我是警察,叫他放下手槍並伏在地上。”

“但被告拒絕這麼做,他先按下板機拔出子彈鞘,然後才把手槍放在地上。過後我指示被告伏在地上,被告同樣拒絕,在幾名同僚協助下,我們才捉到被告,而被告反抗並嘗試取回放在地上的手槍,我們快速為他扣上手銬。”

化驗師朵莉供證指出,在被告血液中發現有戒毒癮所使用的美沙酮成份。

辯護律師安巴那仁詢問朵莉,當戒毒者突然沒使用美沙酮,抑或飲用過多或過少份量,會帶來何影響,朵莉指這一問題必須諮詢相關醫院才能知道。 

此案由高庭司法專員拿督阿都瓦哈承審,主控官為魯努法蒂副檢察司。

38歲被告嘉阿法面對3項謀殺指控,指他於2016年12月1日下午7時15分至7時30分,在通往檳城大橋的敦林蒼祐大道,分別謀殺32歲的王德光(拿督)、32歲的崔漢明(小丑)及38歲的盛迪亞(花販)。

被告分別開槍射殺王德光後腦、崔漢明左胸及右大腿,以及申迪亞左胸,觸發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唯一刑罰為死刑。

被告也面對5項企圖謀殺指控,指他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分別開槍射33歲阿麗哇妮(醫生)的頭部、38歲努魯胡丹(國能職員)的肩膀、32歲李方文(工廠職員)的左胸、28歲阿米魯(國營電視台攝影師)的左胸及32歲潘美珠(路人)的肩膀,企圖謀殺這5人,觸犯刑事法典第307條文,罪成必須判處最高20年監禁。(人名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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