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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絨比艾補選】沿戶拜票須准證 劉偉強:候選人早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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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4日訊)首相署部長拿督劉偉強強調,候選人進行沿戶拜訪須向警方申請走訪(Walkabout)准證並非在競選期中途才宣布的新規定,而是自獨立以來已經存在,即無論是全國大選或補選都必須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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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第24B(3)條文明確寫道,所有政治講座及活動舉行前都需要向警方申請准證,這是國會殿堂所通過的法令,而走訪也被視為流動性競選活動。

 

他同時強調,警方在丹絨比艾補選期間,已經3次告知候選人或他們的代表,因此候選人早就知道這項規定,不是競選期過了一半才知道。

 

他说,警方及选委会在提名日当天宣布候选人后,就已经和所有候选人及他们的代表,包括独立候选人,在执行官员与选举代理为候选人及竞选政党举行的协调会议上说明了须申请准证的规定,并说明甚么形式的竞选活动需要向警方获得竞选活动准证。

 

他說,11月9日,笨珍警區主任與競選活動執法小組的見面會上,再次告知競選活動須申請准證,並強調包括走訪活動。

 

“11月11日,選委會與警方、競選活動執法小組,還有所有政黨代表及獨立候選人的見面會,也又再說明此事。”

 

劉偉強是在國會下議院回答巫統邊加蘭區國會議員拿督斯里阿莎麗娜詢及,走訪也被視為流動性競選活動而須向警方申請准證的理由。

 

阿莎麗娜認為,選委會在11月12日的說明,僅是一項提醒而非規定。

 

她認為,沿戶拜訪選民是在選民的家中,並非公共場合,因此要求申請准證是錯誤的詮釋。

 

無論如何,劉偉強說,至今沒有候選人因為沒有申請准證而被採取行動。

 

他說,截至11月13日,丹絨比艾國席補選一共提出了562張准證的申請,其中101張是申請進行走訪。

 

“這些走訪活動准證中,一部分是從競選期第一天開始或這個課題被挑起之前所申請的,在競選期第一天,警方就批准了42張走訪活動准證。”

 

他表示,1954年選舉犯罪法令第24B(3)條文闡明,任何候選人或選舉代理在競選期時可以舉行、號召或組織任何公開見面會、公開集會、公開演出或公開娛樂活動,或發表公開演講或致詞。不過,前提是必須持有警方發出的准證。

 

劉偉強也強烈否認希盟政府懷有惡意企圖,並斥責阿莎麗娜對希盟政府的指控毫無根據。

 

阿莎麗娜是在提出附加提問時說,在之前的全國大選及補選,候選人走訪只是一件平常事,為何現在才規定需要准證,是否政府懷有惡意企圖,擔心希盟即將敗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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