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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標杆性裁決】延遲交屋 禁單方批 房地部須聽購屋者意見

(布城30日訊)上訴庭今日裁決,城市和諧、房屋及地方政府部在批准任何發展商要求延長交屋期(Extension of Time,簡稱EOT)前,必須給予所有購屋者發言的機會,以表達他們的立場或心聲。這項極具標竿意義的裁決,為大馬房屋市場投下一枚震撼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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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味著發展商再不能在購屋者不知情之下,單方面向房地部申請延長交屋期限,而房地部也不能在沒有聆聽購屋者意見或心聲的情況下,就批准發展商的申請。

現有的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條例、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法令或其它相關法律,並未明文規定發展商必須在申請延長交屋期限前,給予購屋者發言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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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場一枚震撼彈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黃達華、拿督哈敏達星和拿督哈斯娜組成的三司,今日一致作出上述裁決。

保護購屋者利益

哈敏達星宣讀判詞時指出,制訂法令的目的是保護購屋者的利益,考慮到房地部批准發展商延長交屋期限將影響購屋者在申請逾期交屋的賠償金(LAD),三司認為,購屋者在房地部批准延長交屋期限前,應獲得發言的機會。

他說,發展商一般都能輕易聯絡到購屋者,購屋者至少應獲知會有關要求延長交屋期限一事,並在房地部做出決定之前,給予合理的期限來發表他們的意見。

鑑於在本案所涉的104名購屋者在房地部同意讓BHL建築私人有限公司延長交屋期限前,並未獲得發言的機會,因此,上訴庭一致裁定,無論延長交屋期限的決策者是房地部長或隸屬房地部的房屋管制處(controller),都將被視為無效及不合法的,並一併被撤銷。

上訴庭也裁決,無論是房地部長或房屋管制處,皆賦予權力批准和簽署任何發展商所提出的延長交屋期限申請。

“上訴庭認為,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與執照)條例11(3)條文,賦予房屋管制處豁免或修改買賣合約法定形式的權力,並不屬於越權的做法,也不會超越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法令的權限。”他解釋,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法令24條文賦權部長這麼做,而這項條文也賦權房屋管制處行使很廣的權力來豁免或修改買賣合約的法定形式。

“因此,上訴庭認為,吉隆坡高庭的判決明顯是錯誤的。”

購屋者協會歡迎裁決

大馬購屋者協會總秘書鄭金龍指出,上訴庭的裁決完全符合該會保護購屋者權益的目標。他在休庭後對記者說,這項裁決對大馬購屋市場影響深遠,延長交屋期不應該由單方面決定,房地部應在聽取發展商和購屋者的意見與立場後,才決定是否同意。

他稱,根據房地部提呈國會的數據顯示,從2014年至2017年4月,房地部管制處和部長所批准的延長交屋期申請竟多達304項,受影響的購屋者將是數以十萬計。“獲准延遲交屋的發展商,借此逃過支付逾期交屋賠償金(LAD)給購屋者的責任,直接剝削了購屋者的權益。”他希望所有發展商嚴格遵守買賣合約中闡明的交屋期,若無法完成便應賠償,不應在最後一刻才申請延長交屋期。

新聞背景——房長批准延長交屋引爭議

高庭於2016年發出准令,允許雪隆及柔佛一帶公寓的104名屋主上庭挑戰和審核房地部批准延遲BHL建築私人有限公司交屋期至48個月的決定。該公司被指向房屋管制處申請延長交屋期被拒,而轉向時任房地部長拿督阿都拉曼達蘭提出上訴,並獲批准延長交屋期至48個月。

吉隆坡高庭於去年2月27日判決,房地部長沒有司法權批准任何發展商要求延長交屋期的期限,並宣判阿都拉曼達蘭於3年前批准BHL建築私人有限公司延長雪隆和柔佛一帶數座公寓交屋期的決定是無效的。房地部和發展商不滿高庭裁決,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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