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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馬公司案】茜蒂:雖隸屬財長機構 1MDB章程不同 納吉直接涉及

(吉隆坡15日訊)財政部前副秘書長拿督茜蒂莎烏雅供稱,據她所知,一馬公司(1MDB)公司章程中涵蓋的條款,例如第68條款、第93條款和第117條款,從未出現在其他財政部長機構屬下公司的公司章程中。

她也說,除了隸屬財政部長機構管轄的1MDB是由前財政部長拿督斯里納吉直接涉及其中,自己委任自己為1MDB顧問委員會主席,財政部長機構屬下的其他公司,都不存在這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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茜蒂莎烏雅今日以第26名控方證人的身份為納吉被控1MDB洗黑錢和濫權案出庭供證時指出,她也不知道第117條款是如何被納入1MDB公司章程,因為在1MDB轉由財政部長機構接管之前,1MDB公司秘書已提前準備了公司章程。

從2008年至2013年期間,茜蒂莎烏雅擔任財政部長機構副秘書,她也在2013年,獲躍升為貸款管理、金融市場和精算部門(BPKA)秘書。

茜蒂莎烏雅今日在主控官納迪亞副檢察司的引導下供證時說,根據1989年財政部長機構法令,該機構屬下的公司章程準備工作應涉及財政部。

她說,然而,1MDB公司章程的修改並未向財政部長機構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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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1MDB後來成為財政部長機構屬下的公司時,我確認有關的公司章程已被採用,但不確定有關的公司章程是否被修改。

此外,茜蒂莎烏雅指出,財政部有一套預先制定的政策,規定希望與外部各方簽訂任何?營或投資協議的財政部長機構屬下的公司,需要向財政部長機構匯報。

她說,這些是現有的政策和流程,而在1MDB方面,她確認1MDB沒有提交與Aabar簽署聯營協議的相關報告。

她無法確定1MDB是否已獲得財政部長的特別批准,以落實有關的聯營協議。

她說,她在供詞中提到1MDB的30億美元貸款,1MDB作為藉貸的一方,沒有按照規定的條款償還貸款。

她指出,這導致了現今的政府必鬚根據由時任財政部長納吉在2013年簽署的政府支持信的條款來償還1MDB的債務。

茜蒂莎烏雅指出,在2009年12月23日就1MDB投資進行的討論會,她的部門並不了解1MDB與PetroSaudi國際公司(PSI)的投資目的,因為1MDB在該聯營計劃實施之前,並未徵求財政部的意見。

她說,根據指南,財政部規定所有財政部長機構屬下的公司,在進行任何投資之前,需要獲得財政部的批准。

她證實,她的部門不知道,也沒有被告知1MDB是否在沒有經過該部的情況下,已通過財政部長直接獲得批准,與PSI展開聯營計劃。

“這是因為1MDB的管理層告知,他們已直接向時任首相兼時任財政部長(納吉)匯報了公司的運作。”

她說,她曾嘗試上網搜索PSI的背景,但無法取得任何相關資料,而她當時告知時任第二財政部長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

茜蒂莎烏雅進一步供稱,在1MDB成為財政部長機構屬下公司的期間,財政部長機構無法透過沙魯爾取得與1MDB的合作。

她也說,由財政部長機構接管的公司,如果沒有解決其債務問題,就不能關閉公司或改變其作為財政部長機構屬下公司的地位。

“政府擔保了1MDB的50億令吉貸款,為期30年,因此財政部有責任確保該公司繼續運營並履行償還債務的責任。”

此案將於明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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