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6日讯)吉隆坡高庭裁定,控方援引刑事法典第298条文提控《Mentega Terbang》导演凯里尔安华(32岁)及制片人陈明庆(37岁)是合宪的,因有关条文是关于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的罪行。
法官慕尼安迪今早裁定,有关刑事化伤害他人宗教感情的法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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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尼安迪裁定,刑事法典第298条文是独立前的法律,但至今仍然有效,因为国会有权制定法律。
他指出,国会有权就言论和表达自由施加合理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
“第298条文在维护宗教敏感方面,与马来西亚社会状况相契合,而这是必要的。”
法官也指出,凯里尔安华与陈明庆仍有权在吉隆坡推事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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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以对抗指控,而控方则须证明其言论确实伤害了他人宗教感情。”
交回下级法庭处理
慕尼安迪谕令把案件交回下级法庭处理。
凯里尔安华与陈明庆认为,第298条文违反了他们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因此具有违宪性。
两人的代表律师苏仁德兰表示,他们将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Mentega Terbang》通过网络媒体影视平台Viu播出,因为涉及宗教信仰冲突元素,引起公众批评,内政部尔后援引2002年电影审查法令和2023年电影审查禁令,于2023年8月21日将《Mentega Terbang》列为禁片,禁令由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签署。
2024年1月17日,尔安华和陈明庆在推事庭分别被控蓄意伤害他人宗教情感罪名,两人否认有罪,他们援引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30条文,挑战刑事法典第298条文的合宪性。
推事庭过后他们的申请批准,交由高庭检视刑事法典第298条文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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