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燕燕只爭美食擁有權‧澄清非申請專利權

(吉隆坡)自發表“為免大馬食物遭其他國家騎劫,有意為美食申請專利權”的旅遊部長拿督斯里黃燕燕今日(9月23日)澄清,她所指的是要為大馬美食國爭取擁有權(Claim Ownership),而不是要為食物申請專利權(Patent)。

黃燕燕是在出席大馬網球公開賽記者會後,接受媒體詢問時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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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對於自己的言論掀起各界熱烈反應感到驚訝,但重申她從來沒有表示要為美食申請專利權,也不認為能夠為所有美食申請專利,不過她認為國人應該對食物的根源有認識,當吃著美食的當兒,也能瞭解食物的起源。

非指只有大馬可烹煮

她認為,馬來西亞人必須多瞭解自己的美食,很多美食從大馬發展,但沒說必須有專利權,“我沒說這些美食必須申請專利,食品無法有專利權,只能成長。”

她舉例,像叻沙在大馬就有很多不同種類,不同州屬如吉蘭丹、砂拉越都有自己特色的叻沙。因此,她必須提醒國民食物的發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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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燕燕指出,美食可以成為國家旅遊的產品,她再3強調她的意思不是指只有大馬可以烹煮相關美食,反之應該鼓勵人家煮得更好吃更有創意。

叻沙椰漿飯肉骨茶

成文化遺產食物焦點

國民團結、文化、藝術及文物部目前已鑑定了500種文化遺產食物,而今年旅遊部將會把焦點關注在叻沙、椰漿飯及肉骨茶。

她指出,叻沙、椰漿飯及肉骨茶的發源地確實來自大馬,以肉骨茶為例,據她所知是在1930年從巴生起源,這美食現今已散播全馬甚至鄰國。

“為了讓人們瞭解肉骨茶的歷史,所以旅遊部才欲爭取肉骨茶的擁有權,讓後代都知道肉骨茶是源自大馬。”

不想引發人身攻擊

假如說錯願意道歉

“大家一起來做研究好了,如果我說錯了,我願意道歉。”黃燕燕表示,旅遊部將會對食物的起源做出研究。她表示不擔心引起新加坡人的討論,因為針對食物作出討論是很健康的。

對於這次引起坊間激烈反應,她感覺食物可以是情緒化的,引起各界討論並非不好,只要不是人身攻擊就好。

“我說的是爭取擁有權,不是專利權,我也不知道你們(媒體的說法)從哪裡得來,食物不可能有專利權,除非像麥當勞。”

官方網站仍貼申請美食專利權報導

《光明日報》發現黃燕燕的官方網站上仍貼置一篇於9月17日中文報導,表示旅遊部將為國內具代表性的美食,申請專利權,讓外國人知道大馬擁有些甚麼美食,以開拓更多與美食有關的領域。

根據報導,黃燕燕披露,旅遊部將為國內具代表性的美食申請專利權。

她說,由於大馬擁有許多著名美食,如叻沙、椰漿飯、肉骨茶等,但缺乏在國際的知名度。旅遊部將搜集國內聞名遐邇的道地美食,申請專利,讓外國人知道大馬擁有些甚麼美食,以及開拓更多與美食有關的領域。

提及旅遊部如何為國內具代表性的美食申請專利,黃燕燕則暫賣關子,並稱旅遊部已有一系列策劃,不能一次過向媒體揭露。

林德來認同黃燕燕做法

本地飲食界聞人林德來認同旅遊部長黃燕燕要索回大馬美食擁有權的做法。

他表示,大馬有很多美食,需要政府去推廣,而黃燕燕的做法也是推廣方式之一。

也是錦綸泰集團執行主席的林德來說,很多遊客是為了吃而來,如果大馬能打響自己美食的名堂,必然有利於飲食業與旅遊業。

林德來接受《光明日報》訪問時指出,如今一些大馬食物的美譽已被模糊化,以肉骨茶為例,發源地是在巴生港口,而第3代傳人仍在那裡生活,可是現在有人卻一直在說是新加坡的肉骨茶。

他說,大馬肉骨茶比新加坡的更好吃。

專利權(Patent)

保護發明產品權利

專利主要是對發明、實用新型及新式樣(又稱“外觀設計”)此三者經申請並通過審查後所授予的一種權利;發明是指提供新的做事方式或對某一問題提出新的技術解決方案的產品或方法;新型是指對舊事物的形狀、構造或裝置提出新的技術性創作;新式樣則是指在事物的外觀尚追求美感的新創作。

專利保護是指在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對發明進行商業性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行為。這些專利權通常由法院實施,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有權制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但同時,法院在第3方提出的異議成立時,也可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對專利權人的發明予給以保護在20年內為有效時限;對新型給以保護有效時限為10年;對新式樣給以保護有效時限為12年。

所有權、擁有權(Ownership)

可支配特定物權利

民法上所規定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物的物權。在一般意義上,所有權也指人對於外界自然的支配或者支配形態。後者含義上的所有權(所有),從人類產生開始就已存在,經過了長時間的歷史變遷。

而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是在一定的歷史階段以所有(支配)為基礎的技術概念。也就是說,在商品交換佔主導地位的近代社會,在互相交換商品的主體之間,必須互相承認對方對於商品這種財富的固有的支配(私有)。這種社會需要的法律形態,就是所有權。因此,普通意義上的所有權是以排他的,包容性的支配為內容的一種權利。

所有權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濫用權力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


你知道嗎?

通過公約保護文化遺產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3年10月17日的大會上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與1972年通過的關於保護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互相配合。這公約的宗旨是:

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2. 尊重有關社區、群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 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欣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4. 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根據公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

1. 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 表演藝術;

3. 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

4.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及實踐;

5. 傳統手工藝。

據公約界定,“保護”指採取措施,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第30個國家向聯合國交存了批准書,公約於2006年4月20日正式生效。締約國其中一項重要工作是編製清單,按公約第12條規定,各締約國須根據自己國情,制訂一份或數份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並須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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