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國內

須確認安全受威脅 律師質疑局部緊急狀態合法性

(吉隆坡24日訊)數名執業律師和憲法專家對國盟政府尋求頒布的“局部緊急狀態”的合法性存疑。

憲法專家說,根據聯邦憲法,只提供一種緊急狀態,即聯邦憲法第150條文,而這個狀態適用於全國或任何州屬。

Advertisement

林偉傑:沒所謂經濟緊急狀態

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副主席林偉傑接受《馬來郵報》訪問時強調:“沒有所謂的經濟緊急狀態。只有全國性的緊急狀態或特定州屬的緊急狀態。”

另一名執業律師蘇仁登則說,根據聯邦憲法第150(1)條文,國家元首只能頒布一種緊急狀態。

沙里占質疑“經濟緊急狀態”詞源

ADVERTISEMENT

人權律師沙里占在推特上質疑“經濟緊急狀態”的詞源,並表示,憲法本無這種概念。

“聯邦憲法根本就不存在政治緊急狀態一詞。緊急狀態就是緊急狀態,若要頒布緊急狀態,首先必須確認有安全、經濟和公共威脅。

“緊急狀態沒有包括政治沖突。聯邦憲法也沒有政治緊急狀態。”

根據聯邦憲法第150(1)條文,若國家元首確定全國或部分地區的安全、經濟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脅並產生緊急狀況的話,就可頒布緊急狀態。

有關條文也闡明,若國家元首確定會發生危險事件,陛下也可在實際情況未發生前,頒布緊急狀態。

盡管如此,國家元首只能在內閣或首相的勸告下頒布緊急狀態。

執業律師也強調,緊急狀態的細節由政府說了算。

一旦頒布緊急狀態,行政機構幾乎掌握全權,以治理陷入危機的國家,完全沒有立法和司法機構的監督與制衡。

對此,林偉傑表示:“不一定要強制出動軍隊。是的,我們可以處於沒有嚴格軍管的緊急狀態。”

蘇仁登:緊急狀態下無法開國會

蘇仁登說,在緊急狀態期間,若國會在緊急狀態下無法召開,權力就將完全落在國家元首手中。

“當國會無法召開時,國家元首可以像國會那樣,制定任何法令。

“當國會複會,它能通過任何事務的緊急狀態法律。”

他援引第憲法150(6)條款指出,除了涉及伊斯蘭法律及馬來習俗、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法律及傳統、公民權、宗教或語言,即便有關法律和條令不符合憲法,但還是可以通過。

緊急狀態不利於經濟和商業活動

有鑒於此,執業律師提醒告誡政府不要輕易頒布緊急狀態,因為現有的法律足以讓政府應對冠病疫情。

“我們需要監督與制衡、問責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對抗疫情。況且,這(緊急狀態)也不利於經濟和商業活動。投資者會被受到驚嚇嚇和失去信心。”

Tags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