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隆捕158醉駕者 118人控上庭

(吉隆坡13日訊)吉隆坡交通調查及執法組主任祖基菲里披露,吉隆坡交警於上個月在吉隆坡市中心地區逮捕158名醉酒駕駛者,其中118人已被提控上庭,餘者仍在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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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新社》引述祖基菲里的談話說,吉隆坡酒後駕車的趨勢經常發生在午夜之後,酒後駕車導致車禍的案例去年有一宗,前年則有3宗。

每天24小時捉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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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透露,為了處理醉酒者駕車的問題,吉隆坡交通調查及執法組每天24小時輪流值班,展開醉酒行動(Ops Mabuk),以解決這項問題,這項行動沒有一天停過。

祖基菲里說,去年一共有828人因醉酒駕駛而被捕,前年則有735人。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5(g)(1)條文,駕駛員的酒精含量限制為每100毫升呼吸中含35微克酒精;100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或100毫升尿液中的107毫克酒精。

詢及政府提議修改現有的醉酒駕駛、毒品和危險駕駛的條文時,他表示鼎力支持,並稱根據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條文,即醉酒和吸毒駕駛導致死亡者,可被判坐牢不少3年或不超過10年,同時可被罰款不少過8000令吉或不超過2萬令吉。

他強調,警方歡迎這項建議,並相信政府已製定了一項計劃,以修改有關法令,使其適合當前情況。

建議夜店用酒精檢測儀II

祖基菲里建議夜店經營者使用酒精檢測儀II(Screening Device II-簡稱SDII),若客戶酒精含量超標,夜店老闆可以主動建議客戶不要開車。

他指出,SDII儀器在國外已被採用,是時候我國的夜店經營者採用同樣的儀器,以做好預防和安全措施。

“這項酒精檢測,可以客戶們知道他們體內的酒精含量是否適合駕車,以減低車禍率的發生。”

另外,交通部長陸兆福曾於1月29日在記者會指出,內閣嚴正看待國內日益嚴峻的醉酒和吸毒駕駛導致死亡的課題,因此原則上同意該部檢討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以收緊有關醉酒和吸毒駕駛的條文,並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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