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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中屬甚麼類型學校? 鄒壽漢促張念群釐清

(八打靈再也27日訊)董總前署理主席主席鄒壽漢日前向教育部副部長張念群發出一封公開信,要求副部長就關丹中華中學的成立及其參加華文獨中統考合法性問題的爭議,協助厘清教育部何時批準關中成為吉隆坡中華獨中的分校,又何時允許董總對60所獨中以外的學校開放獨中統考,以及關中到底屬於甚麼類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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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壽漢認為,副教育部長有必要厘清這3個困惑華社的疑問,因為它將給我國華文教育和獨中教育發展帶來嚴重的潛在性危機。“這項問題牽涉政治對教育的幹預,特別是前朝國陣華基政黨與政客參與顛覆華教組織,猶如一把利刃深插華社中樞,分化華社維護華教的中堅力量,重創至今難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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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今年7月17日,上訴庭基於“關中是吉隆坡中華獨中分校,可以報考60所獨中學生參加的獨中統考”的理由,維持2018年4月6日吉隆坡高等法庭的宣判,即“董總批準關中學生報考獨中統考屬合法,關中可繼續讓學生參加獨中統考”。

 

“我們相信上訴庭三司是依據上訴人和答辯人各造提供的供詞和資料文件等而做出這樣的判決;我們也尊重上訴庭的判決。但是,這項判決已經讓廣大華社感到困惑。”

 

他說,根據華教界的認知,關中根本不是吉隆坡中華獨中的分校,也不是一所華文獨立中學。關中學校屬性、註冊形式、辦學體制等都有別於現有60所華文獨中,它也不具備獨中分校的組織糢式。

 

“關中什麼時候成了吉隆坡中華獨中的分校?華社迫切想了解真相——因為如果關中真是吉隆坡中華獨中的分校,其‘華文獨中’的學校屬性就很明確了,根本不會引起參加獨中統考合法性問題的爭議和司法訴訟。”

 

鄒壽漢也附上多項關中辦校的文件資料,包括車辦校批文、管理機構/董事會組織文、件、註冊證等,希望副教長厘清相關事實,為大家解惑。

 

他說,2012年7月26日,教育部教師與教育機構註冊總監丹斯里阿都嘉化簽發的關中辦校批文,批文規定了關中的學校屬性:一所全新的以國語(馬來語文)教導國家教育課程KBSM/KSSM、準備其學生參加馬來西亞考試局主辦PMR和SPM考試以及馬來西亞考試理事會主辦STPM考試的私立中學。

 

他說,關中辦校批文規定學校擁有者必須成立管理機構並依據《1996年教育法令》組織學校董事會,並為董事會成員註冊,因此,關中目前為非營利有限公司“關丹中華中學基金會”(Yayasan Sekolah Menengah Chong Hwa Kuantan)所有,並成立一獨立完整的學校董事會管理學校。關丹中華中學因而有獨立的管理機構和學校董事會,它與吉隆坡中華獨中學董事會完全沒有關聯,不存在總校與分校的關系;不像寬柔中學古來校區和建設中的寬柔中學至達城分校與寬柔中學總校同屬於一個學校董事會管理。

 

他說,關中董事會依據辦校批文規定向教育部私立教育組申請學校註冊,這是關中存在的憑證。“關中的註冊證是期限性的,每隔一年或三五年必須更新,不像全國60所獨中享有永久註冊(1995年12月18日,時任教育部部長納吉在國會提交1995年教育法案辯論,明確指出60所華文獨中屬於永久註冊)。

 

他說,2014年9月10日,彭州教育局長回複彭亨州華校董聯會關於關中註冊、課程和考試事宜的詢問,說明關中已經註冊為實行政府中學綜合課程(KBSM)的私立中學(Sekolah Menengah Swasta),而不是華文獨中。有關複函也明確表示,不允許該校報考董總舉辦的獨中統考。

 

“2016年9月8日,教育部考試局總監在一項致馬來西亞華校生協會的複函中,明確指出‘關中,是在1996年教育法令 [550法令] 中的第17、18和19條文下獲批成立及註冊為一所私立學校,並執行國家教育政策。考試局必須在此確認統考(UEC)是一項只可以在60所獨立中學執行的考試,並且在1996年教育法令 [550法令]開始實施後,符合60所獨立中學的地位和統考維持現狀(Status quo)的一種情況。所以,關中並不包括為華文獨中,也不被接受執行統考。”

 

他說,2019年9月23日,董總和教總針對上訴庭判決發表聯合文告,澄清關中乃依據《1996年教育法令》條文創設,擁有獨立的學校註冊證、學校管理層與行政結構,是一所全新的私立學校,並非吉隆坡中華獨中的分校。

 

他表示,叫人感到費解的是,董總作為這個上訴案的答辯方之一,上訴庭上述判決想必也取決於董總所提呈的供詞和資料文件,現在董總發表文告澄清“關中並非吉隆坡中華獨中的分校”,豈不“打臉”上訴庭的判決,同時陷自己於矛盾之境?

 

他表示,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第151條文,現有60所華文獨立中學的地位和獨中統考維持現狀(Status quo);又根據同一法令第69(1)條文:“在沒有獲得考試局總監的書面批準的情況之下,沒有任何一個人或任何一個教育機構可以為任何教育機構的學生或是任何私人考生操作、準許或引致舉行或操作,或者使用任何方式來涉及舉行、操作任何考試。”董總對“非華文獨中”開放獨中統考,以及“非華文獨中”學生報考獨中統考,是要受到教育法令制約的。

 

他表示,俗話說“因法之名,無可淩駕!”上訴庭的判決應該依據事實和法理,也不能夠超越法律範疇。但是有關判決卻讓廣大社會感到困惑,如果沒有獲得國家教育部門的及時厘清,我們認為“三名獨中家長和學生要求司法審核董總對關中開放獨中統考合法性”的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合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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