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連環劫5便利店 3男子判監55年打5鞭

(居鑾20日訊)3名年輕男子組成團伙,在1小時內持刀連環搶劫5家便利店後,駕駛四輪驅動車逃逸時被捕,結果被居鑾地庭判處共55年監禁和5下鞭笞。由於刑期同時執行,3名被告最終只需坐牢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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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被告為19歲的菲克里、22歲的亞罕和23歲的弗安,他們今日在居鑾地方法庭面控。法庭通譯員諾拉麗莎念出5項控狀,3人被控於1月30日清晨4時16分至5時36分之間,一同在巴卡瓦里路、南峇山莊路、大洋園1路、金巒鎮1路的5家便利店打劫。

根據案情,3人作為犯罪團伙,其中2人持刀進入便利店威脅店員交出財物,另一人駕駛紅色四輪驅動車在外等候,得手後立刻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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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同時執行只監11年

在5宗案件中,3人共搶得6210令吉5分的現金和包括香煙在內的財物,此外在第一宗搶劫案中,店員擔心自身安危而主動奉上現金,但嫌犯在離開前還掃走一些零食。

控狀也表示,警方在1月31日清晨6時在打槍埔的一個亭子內逮捕3人,同時也起獲與案情相關的贓物。

3名被告在5項控狀中被控觸犯刑事法典395/397(結夥持械搶劫)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和鞭笞,被告表示明白控狀、案情和刑罰,並表示對5個控狀都認罪。

菲克里、亞罕和弗安在向法官求情時,都表示需要奉養父母,亞罕也承諾日後不再重犯。

案件主控官為法拉,法官拉潔瓦麗隨後宣判3名被告在5項控狀中,分別被判坐牢11年和1下鞭笞,累計刑罰坐牢55年和鞭笞5下。但法官玉玲刑期同時執行,3人只需坐牢11年。

3人聞判後神情鎮定,但其中一名女性家屬卻傷心落淚,警員將3名被告帶出法庭時,3人也用衣服稍作掩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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