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賣淫迫害外勞最轟動 4年破76宗人口販賣

(吉隆坡25日訊)移民局自2016年至今,一共破解了76宗人口販賣案和71宗走私移民案件,不過,我國沒有出現過人體器官的人口販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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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行動)副總監莫哈末費茲透露,在所有人口販賣案件中,有2宗案件比較轟動,就是涉及外勞被迫害及賣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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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移民局過去4年來只偵破各別76和71宗案件,主要因為當局需要花比較長的時間調查;尤其是人口販賣案往往需要公眾的配合提供情報和投訴,當局才能展開逮捕行動。

 

“一般人口販賣案件,需花費數個月或甚至一年才完成調查,看案件本身而定。”

 

“像去年9月移民局在賽城偵破的一宗人口販賣案,案中主角是一名非裔尼日利亞的女子,她被帶來我國遭強迫進行賣淫服務,而且還是被自己的朋友陷害和虐待。”

 

他說,這起案件的涉案人過後被逮捕,最終被法官判處監禁5年及罰款6000令吉,而受害人最終也被送返她 的國家。

 

莫哈末費茲是今日是在第一電視的《早安大馬》清談節目中,接受兩位主持人安迪和蘇海達的訪問時披露移民局的調查工作。

 

他表示,移民局有時接獲非政府組織的投報,才知悉有人口販賣的案件。但是,很多時候,一些案件初步調查時表面看來存有販運人口的元素,可是當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其實只是它只涉及走私非法外勞而已。

 

他指出,在我國,人口販賣案一般都涉及外國人或外來移民,移民局總部也設立了一個專門處理人口販賣案的小組來應對。

 

人口販賣和走私移民該如何區分,莫哈末費茲進一步解釋,人口販賣在法律上定義為通過強迫一個人,以獲取對方的勞力服務,一般這類案件主要存在3個元素,即有關活動的行為、方式和目的。

 

“活動行為主要涵蓋徵聘、販運、移動某個人獲取對方的長期性服務,都足以構成人口販賣的定義;方式包括迫害、恐嚇、欺詐或甚至收取賄賂來得到對方為他服務;目的就是剝削或虐待外來移民,女的甚至被威脅賣淫、男的就被威迫做免費勞工,不發薪水和假期。”

 

在談到過去3個月行動管制令期間的移民局行動,他說,移民局依然有進行嚴密的監督工作,只不過是在行動上受到一些限制。

 

“移民局是在2007年反人口販賣及反走私移民法令下被賦予執法權的機構之一,其他涉及的也包括警方和海事機構,以及人力資源部屬下人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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