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警培訓中心前助理工程師 收賄罪成監4年罰34萬

(馬六甲23日訊)柔佛麻坡的警員技術培訓中心前助理工程師於2017年1月至4月間,從修車費及裝修房屋材料中收取超過6萬5800令吉的賄賂金,今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被判坐牢4年及罰款34萬1000令吉。

被告所面對的6項行賄控狀,每項控狀分別被判坐牢2至4年,若非刑罰同期執行,被告本需坐牢14年,如今只需坐牢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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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海魯丁(45歲)是於2018年5月面對17項控狀,包括9項2001年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AMLA)及8項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涉及46萬5886令吉72仙的賄賂金。

法庭今日宣判被告在9項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及2項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罪名不成立;不過另外6項行賄控狀,罪名成立。

6項控狀皆指被告介於2017年1月至4月,從修車費及維修房屋,如屋頂、瓷磚及房門等物,收取6萬5886令吉72仙的賄賂金。

本案由反貪會副檢察司林偉強及諾莎麗娜提控,由地庭法官拿督莫納西爾審理此案。被告辯護律師是莫哈末拉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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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拉薩代被告求情時說,被告在事後已離職,目前只有大約900令吉收入,尚需照顧年邁雙親、供養妻子及9歲至17歲的孩子。同時,懇請法庭暫緩執行刑罰,以向高庭上訴。

莫哈末納希爾最後判被告第一項控狀坐牢4年及罰款14萬5000令吉;第2至第6控狀分別判被告坐牢2年,罰款2萬2000令吉至6萬令吉不等,若無法繳付各控狀罰款,各以坐牢6個月代替。

莫哈末納希爾也允許暫緩執行刑罰,諭令被告在7天內完成向高庭提出上訴程序,允準被告以5萬令吉及1名擔保人保釋,沒收其國際護照,每個月按時到反貪污委員會辦公室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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